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和《关于调整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黑政法发[2011]9号)及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的变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牡政发〔2009〕9号)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决定如下:
一、调整《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牡政发〔2009〕9号)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3项。将3项审批事项中相关部分内容取消。
二、新增行政审批事项7项。新增的审批事项均为省下放到市级实施的项目。
三、请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按照本决定,认真抓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后续监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
附件:1.市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市公安局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此项是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市公安局保留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施建设审核”项目中所含的分项
2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此项是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保留的“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场所)设立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及文化、经营活动审批”项目中所含的分项
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燃气汽车充装站、新型气体燃料站以及管道燃气新建工程项目及其工程设计核准
审批
一、《城镇燃气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
二、《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此项是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市建设局保留的“供热、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项目中所含的分项,由省上收审批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市公安局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此项是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市公安局保留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施建设审核”项目中所含的分项
2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此项是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保留的“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场所)设立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及文化、经营活动审批”项目中所含的分项
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燃气汽车充装站、新型气体燃料站以及管道燃气新建工程项目及其工程设计核准
审批
一、《城镇燃气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
二、《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此项是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市建设局保留的“供热、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项目中所含的分项,由省上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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