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七政办发〔2010〕53号
颁布日期:2010-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七台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七台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号令)

5、《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人大第十届常委会公告第60号)

6、《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黑应急委发〔2006〕22号

7、《七台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事件分类

根据《七台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本预案属事故灾难类应急预案。

(四)事件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中断运行时间、受事故影响人数等情形,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红色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Ⅱ级橙色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Ⅲ级黄色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Ⅳ级兰色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全市范围内,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设备爆炸、损坏、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主要原因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六)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七台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事故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两部分组成:

1、领导机构:七台河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

2、工作机构:特种设备现场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组成。

七台河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既是特种设备事故专项指挥部;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市质监局,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工作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有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护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

勃利县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县质监局负责指导、协调本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七台河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领导小组(指挥部)组成:

为加强对全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质监工作副市长为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事故发生地区区县长为副总指挥,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勃利县质监局、勃利县安监局为成员单位的七台河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指挥部)。

2、领导小组(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作出事故和救援的决策;

(3)牵头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做好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4)负责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5)负责督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

(6)负责牵头组织支持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责任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订特种设备各专项应急预案;

3、组建七台河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4、跟踪勃利县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勃利县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

5、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6、视情况,提出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导协调组建议;

7、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8、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质监部门。

(四)现场指导协调组及职责

启动本预案时,市质监局派出指导协调组,赴事故现场协助勃利县政府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市相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五)成员单位职责

市质监局与市安监局、公安局、住建局、消防支队、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配合行动。各部门职责如下:

(1)市安监局:负责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解答有关质询。

(3)市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和设立警戒区,根据需要疏散群众。

(4)市交警支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

(5)市消防支队:负责特种设备引起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等抢险救灾工作。

(6)市卫生局:负责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7)市环保局: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8)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9)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本部门职责和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的需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的相关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特种设备;

2、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3、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国家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市、勃利县质监部门应对重点安全监控设备实施重点监管,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义务。

(二)预防措施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点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确定本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

(3)确保重点监控设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100%;

(4)定期培训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

(5)按规定对重点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

(6)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

(7)对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未按规定整改的,不得带病运行。

2、市、勃利县质监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市质监局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三)预警信息采集

市、勃利县质监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以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四)预防行动

当确认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勃利县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市质监局和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质监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省质监局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和有关单位,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和有关单位,直至质检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

2、市、勃利县质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至质检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二)分级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市和事故发生地质监部门配合政府启动地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市质监部门在取得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应当立即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视情况派出指导协调组或报国家质检总局。

(三)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发生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四)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3、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5、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五)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装备齐全各种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在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六)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特性和应急救援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事故发生地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七)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八)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质监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九)新闻发布

市质监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在市政府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指挥部)授权下,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省、地有关规定办理。

(十)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结束,由质监部门提出报当地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

质监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三)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应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2、市质监局组织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所在地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1、市质监局应根据我市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对省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2、市质监局应针对多发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

(三)宣传、培训和演练

1、市、勃利县质监部门应协助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市、勃利县质监部门应协助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市、勃利县质监部门应组织或者督促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五)监督检查

市、勃利县质监部门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1、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3、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4、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二)预案管理及更新

勃利县质监部门应将本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市质监部门备案。

各级预案应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后,进行评审和更新。本预案由市质监局管理更新。

(三)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预案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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