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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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4〕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7日
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县(市)、区两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隐患有效治理,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重大隐患的确认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实际确定。第四条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督促的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内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市安委会对本市区域内有以下情形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已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挂牌督办,且在整改期内未整改完毕的重大隐患。
(二)跨县(市)、区和行业的重大隐患。
(三)特别严重、紧急的,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重大隐患。
(四)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逐级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重大隐患依据的标准。
(二)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三)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四)隐患的治理方案。
(五)隐患的整改期限。
(六)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科学界定事故隐患等级,并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本地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当依法下达整改指令书和挂牌督办,依法对被挂牌督办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
市和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列出清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八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督办的案件,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隐患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评估分析重大隐患,界定重大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
第九条负责挂牌督办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承制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并将警示牌悬挂在被挂牌单位的醒目位置。
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场所。
(二)事故隐患内容。
(三)事故隐患整改期限。
(四)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
第十条被挂牌单位不得以变更、搬迁、装修等任何理由,遮挡、污损、摘除、移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和县(市)、区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信息的档案管理,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建档。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和县(市)、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市安委会报告。
报告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挂牌单位名称。
(二)事故隐患部位。
(三)事故隐患类型。
(四)事故隐患级别。
(五)事故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
(六)事故隐患危害程度。
(七)事故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八)事故隐患整改期限。
(九)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十)事故隐患整改进度。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安监部门应当建立档案,跟踪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及时将督办工作情况录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建立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档案,并于治理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卷内目录。
(二)挂牌督办有关文件。
(三)治理方案。
(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五)公示情况。
(六)督查记录。
(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八)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见书。
(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
(十一)行政执法文书。
(十二)视听资料。
(十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被挂牌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逐级销号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后,被挂牌单位应当履行销号程序,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
第十八条挂牌督办单位收到被挂牌单位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报告后,由挂牌督办单位派专人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的,应当核销事故隐患登记,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无法整改或者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逾期拒不整改,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工作意见,防止隐患变成事故,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公告制度。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季度公示重大隐患整改和销号情况,及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和县(市)、区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台账,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挂牌督办单位依法采取相应行政措施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依法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被挂牌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本规定情况,检查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2.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见书
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5.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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