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双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医警联动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双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医警联动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证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及时、快速得到救治,最大限度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死亡率,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公通字〔2002〕8号)和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公交管〔2006〕84号)精神,经市政府

领导同意,现就建立双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医警联动快速抢救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正常运转,由市政府牵头联合成立双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组长:李焱春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张如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钟文市卫生局局长

邓福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甄涛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消防支队

市卫生局

市人民医院

市煤炭总医院

市中医院

集贤县人民医院

友谊县人民医院

宝清县人民医院

饶河县人民医院

红兴隆农垦医院

二、工作职责

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采取“统一指挥,协调行动,相互配合,分散实施”的原则,实行部门领导,各负其责,社会参与。

(一)双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挥;

2.负责各县、区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建立情况及日常运转情况的指导检查和督促落实;

3.负责协调落实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费用;

4.组织建立社会化急救网络,确定“双鸭山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绿色救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处理本市快速抢救机制运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1.以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为中心,指挥调度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出警;

2.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调动各方救援力量,组织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协助急救医务人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治;

3.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情况,参与伤员救治处理过程;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追偿伤员的急救、医疗费用;

4.各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群死群伤特大事故抢救应急预案。

(三)卫生部门职责:

1.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督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首诊负责制度”、重大伤亡事故专家会诊指导制度等;

2.市120急救中心负责指派急救车辆和专业急救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实施伤员的现场抢救、途中监护和快速转运工作;

3.各定点医院要开设事故受伤人员急救绿色通道,负责采取对伤者进行抢救治疗的紧急措施;

4.对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者设备限制无法正常实施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当经必要的处置后派医护人员护送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

5.向有关部门提供伤员伤病情况;

6.对伤者按照《双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急救医疗实施方案》进行急救费垫付。

(四)公安消防部门职责:

1.以119报警服务台为中心,指挥调度全市公安消防部门出警;

2.负责事故现场灭火、破拆变形事故车辆、排除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因事故造成的险情。

三、接处警联动

(一)市公安局要建立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119火灾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三者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形成电话协调联动网络。122、119、120接警、急救台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接处警工作制度,做到准确接警、快速传递信息。在接处警工作中不得相互推诿,不得拒绝报警人的合理请求。

(二)110报警服务台、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和各定点医院值班电话实行互动转接。即110、122报警服务中心在接到事故报案时,应当问清情况,指令相关交警部门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需要破拆事故车辆及排除险情的,应及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需要对事故伤员抢救的,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若120急救中心先于110、122得到交通事故信息,应在根据需要指令急救车赶赴现场的同时,转告110、122报警服务台。

(三)各县、区本着“布局合理、及时抢救”的原则,确定急救定点医院,并报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确定的急救医院要保证工作人员昼夜值班、备足抢救药械,遇到伤亡事故,接到120危重病人预报,要及时做好抢救准备,必要时向值班领导汇报,积极抢救事故伤者。

(四)急救定点医院提示牌由公安交警部门与定点医院共同制作,国道、省道每10公里设置一块提示牌,县、乡道路在交通流量较大路口或易发事故路段设置提示牌。提示牌标注122、110、120报警电话和定点医院名称、电话号码。

(五)各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交通事故抢救机制主力军作用,搞好配合,定期交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相互监督制约工作制度,确保接处警和伤员救助的协调联动,高效运转。实行各方联动,信息互通,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四、现场处置

(一)公安机关与120急救中心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严格按照各自的分工及职责进行处置。

(二)各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实行事故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人制度,并视情况通知急救中心和公安消防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急救工作。

1.各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协助工作。

2.在120急救中心未到达现场之前,对轻微伤及轻伤人员由交通民警负责在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救治;对重伤人员由交通民警负责先期急救处置,待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由医务人员负责抢救;对当场死亡人员要由120急救中心出具死亡证明。

3.在公安消防部门未到达现场破拆之前,由交通民警负责先期破拆工作,最大限度的缩短抢救伤员时间。

4.对发生的群死群伤事故,交通民警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公安110指挥中心并逐级报告上级领导,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配。

5.交通民警应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消防人员和120急救人员及时妥善地抢救伤员。交通民警要接受医院急救常识培训,掌握简易破拆工具的使用方法和常用急救医疗办法,并在现场勘查车内配备必要的常用急救物品、简易破拆工具,努力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三)公安消防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进行事故现场灭火、破拆变形事故车辆、排除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因事故造成的险情。消防车内须配备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强光照明、氧气呼吸器、隔热服、防化服、防酸服等抢救及防护设备。

(四)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根据伤员的受伤情况进行现场抢救处置,然后按照急救转运原则分流伤员,对危重伤员应根据伤势情况随车采取急救措施并送往具有较强急救能力的医院。

五、医院急救

(一)各急救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明确岗位,明确职责,开辟快速抢救绿色通道,合理安排急救流程,确保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及时有效。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等任何理由而拖延救治,并如实向公安交警部门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二)各急救定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需征得事故双方签字同意(抢救除外)。

(三)急救车救护人员在转运事故伤者途中应通知所要送达的定点医院,介绍伤者病情,使医院做好抢救准备。各急救定点医院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做好接诊准备,确保事故伤者到达医院后立即进入绿色救助通道实施快速抢救。

六、急救资金保障

(一)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顺利运行,确保医疗机构治疗抢救费用及时到位,在加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鼓励和倡导驾驶员投保驾、乘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垫付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定点医院得到以下无障碍救治:直接进入“绿色救助通道”,快速实施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延误抢救时机。

(四)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有受伤人员的急救费、抢救费等依法由保险公司支付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五)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者在无定点医院地区受伤,或被就近送进非定点医院救治,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通知相关单位、相关部门或有关人员支付急救医疗费。

(六)120急救车依照规定收取的费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范畴,由保险公司支付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七、奖励与处罚

(一)凡在道路交通事故急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参与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单位或个人,在抢救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定点医院急救质量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服务质量差的医院将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四)120急救车辆执行急救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该车辆被交通监控技术设备拍摄的相应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急救机构的证明免予处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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