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监管响应的意见
省工商局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监管响应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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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工商局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监管响应的意见
鄂工商规〔2011〕146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办法》、《湖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效果评价办法》和《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工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现就全省工商系统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监管响应提出以下意见: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监管响应,是指工商部门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定的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指令整改的企业和经营场所(以下简称“隐患企业和场所”),在其隐患整改期间,依据工商部门监管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实施监管,协助督促隐患企业和场所整改。工商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监管响应(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响应”)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各级工商部门对下列隐患企业和场所,应启动安全生产监管响应:
(一)由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定并挂牌督办整改的隐患企业和场所;
(二)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效果评价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定为C类或D类并指令整改的企业;
(三)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定为C级或D级并指令整改的企业;
(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定并督促整改的其它隐患企业和场所。
三、省、市(州)、县工商局接到本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定的隐患企业(场所)名单后,应在3日内,通知隐患企业和场所辖区工商部门作出安全生产监管响应。市、州、县工商局、工商所接到上级工商局或本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定的隐患企业(场所)通报后,应立即启动安全生产监管响应。
四、工商部门对隐患企业和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检查主体资格。负责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应立即检查隐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核查核发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前置许可文件是否完备、有效。对登记注册手续不完备的要限期改正,未取得有关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已失效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隐患场所为建筑物、市场、商场的,辖区工商部门应立即检查场所内是否有经营主体及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从事许可审批项目经营的,责令其限期办理营业执照或提交许可审批文件,逾期不办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加强日常监管。辖区工商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安排专班进行巡查,增加巡查频次,发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其它问题及时抄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三)实施信用惩戒。负责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和辖区工商部门应提高隐患企业和场所信用风险等级,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处于整改期间的隐患企业和场所,不得享受企业年检免检待遇,不得参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文明诚信市场或文明诚信私营企业。
(四)依法作出处置。依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整改的指令,作出相应处置。隐患企业和场所被责令停产停业的,监管中发现其违反整改指令继续生产经营,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可予暂扣营业执照的,暂扣其营业执照;被政府决定关闭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手续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隐患企业和场所经过整改,达到整改要求,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销隐患或者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的,工商部门结束安全生产监管响应。
六、各级工商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统一部署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实行安全生产监管响应。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联系,获取企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隐患排查及整改效果评价、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和隐患企业和场所整改情况通报、公示等信息,及时跟进监管。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监管响应,对隐患企业和场所进行监管以及协助督促整改情况,各级工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上级工商局报告。
七、各级工商局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响应各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管,分管领导具体抓,登记监管、注册登记、市场、合同等职能机构和工商所要密切配合,协作联动,发挥经济户口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市场巡查等制度作用,落实监管响应相关措施。各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响应具体规程,明确工作任务,加强督办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对不按照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上级工商局要求,落实监管响应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在协助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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