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侦查信息协作机制的规定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文号:鄂检会[2012] 8号
颁布日期:2012-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侦查信息协作机制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反腐败工作部署,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加强双方信息共享,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建立如下侦查信息协作机制:

一、成立联络协调机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作为双方的联络协调机构,实现工作对接,具体负责侦查协作和信息查询等事宜。

二、确定专职联络员。省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与省高管局指定专职联络员负责具体协作事宜。双方更换联络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变更备案登记,保持工作连续性。协作过程中,双方在确保便捷、高效、精确的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机密和案件秘密,保护个人相关信息。

三、侦查协作内容:

1、具备联网条件的省高管局下属各监控分中心与省检察院侦查信息查询中心联网对接,逐步实现对全省高速公路进、出站车辆的动态监控。

2、尚不具备联网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建立查询绿色通道。省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填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协助查询单》(见附件),经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采用保密的方式发至省高管局;省高管局对涉案单位和个人车辆的情况进行查询后,将相关查询结果至迟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省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省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请求,省高管局及时对可疑车辆进行监控,或协助检察机关对可疑车辆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省交通运输厅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全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系统的建设步伐,创造更加便利的查询条件。

四、双方应加强相关互联的技术细节研究,并增加信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保证双方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

五、协作交流。双方加强联系,促进信息共享,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定期交流通报有关情况,不断完善协作内容,提高协作水平和质量。

(此页无正文)

附件:1.《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协助查询单》

2.双方联络人员名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协助查询单

填表时间:年月日

请求协作单位

(盖章)

编号

承办人

传真

联系电话

邮件地址

部门负责人

审批

备注

注:协查事项内容涉及案件秘密,应严格保密

延伸阅读

无证酒驾处罚标准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