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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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规范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就实施《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14〕6号,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生产硒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或恩施硒产品专业营销企业(州商务局授权使用“硒博汇”标志的恩施硒产品专营店、专柜或电商平台),可自愿申请使用中国恩施硒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申请人按《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签订专用标志使用承诺书,经恩施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意后即可使用。
第二条州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负责恩施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接受申请、资料初核、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备案同意、发放证书等工作。
第三条恩施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要对材料进行初核,对符合条件的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为含硒原材料产地、硒产品生产工艺、是否使用添加物质(是否添加含硒无机盐,如亚硒酸钠、亚硒酸氢钠、亚硒酸镁、硒酸钠或亚硒酸)、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
第四条在含硒原材料生产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之前,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实施严格的每批次检验制度。申请单位应保证申请贴标产品达到合理批量(每批达到500个单品或货值达到5万元)。检验采取抽检和送检两种方式,以抽检为主。抽检由恩施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对含硒原料来源或生产工艺稳定可控的产品可以由企业送样检验。
第五条为确保使用专用标志产品的质量、硒含量和标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首批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和产品名单由恩施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公室会同州科技局、州农业局、州商务局、州食药监局、州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审定。
第六条在含硒原材料生产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之前,专用标志使用的主要方式为贴标,加贴的专用标志由恩施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州质量协会统一管理,并建立物流防窜货追踪系统。产品检验合格后由恩施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公室安排人员将专用标志加贴到产品包装上并加盖印戳,对含硒原料来源或生产工艺稳定可控的产品可以批准企业将标志印刷到产品包装上,但印刷的带有专用标志的包装须报恩施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意。
第七条州质监局、州食药监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工商局等部门要建立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妥善处理涉及使用专用标志企业和产品的质量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建立硒产品专用标志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第九条州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专用标志印制、抽样、检验、核查、备案和公告等工作。
第十条从事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违者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意见由恩施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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