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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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意见
黄政发〔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现就进一步强化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强化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
审计监督是《宪法》确立的一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狠抓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落实,是维护正常财经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狠抓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落实,切实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健全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工作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负总责,政府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对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工作的领导和督促落实。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抓好及时整改落实。
严格实行审计中发现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制度。接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相关领导人员及单位要按照责任归属抓好责任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的,政府分管领导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明确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目标和主要方式
被审计单位要不折不扣抓好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落实,确保审计决定执行率达到100%,违纪违法问题整改纠正率达到100%。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逐项销号。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应全面启动整改工作,对审计中发现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到位: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应当按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上缴;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应当按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退还;责成进行调账处理的,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账目;依法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按审计决定规定的限期缴纳;审计决定制止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出具相关整改文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杜绝此类问题发生;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应当依据审计决定予以及时整改。
被审计单位要将落实整改作为规范管理、提升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举一反三,做到标本兼治。特别是对于形成原因复杂、涉及面广的问题,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寻求源头解决,避免屡审屡犯。
四、建立完善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联动机制
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住建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配合抓好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落实。
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的违纪违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各种非税收入款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减、清收和解缴;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依法查处并足额征收到位;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及时清理、调整或暂停有关项目;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
对审计机关揭示和反映的建设、监理以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出现失信违约、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住建等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处理,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审计机关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审计移送事项,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五、加强对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督促检查。接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政府分管该单位领导要及时研究提出督促整改意见。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要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事项。对整改不到位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
审计机关要加大审计回访力度。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审计机关应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进行督办检查。对在规定时限内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结果的,下达限期整改督办书。
六、完善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情况报告制度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整改的计划等。对政府领导在审计报告上批示、批转有关单位整改或办理的事项,有关单位应抓紧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同时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及时将整改结果汇总形成整改工作报告提交本级政府,由本级政府直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以及审计机关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告。
七、加强对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工作,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每年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要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政府班子成员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加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工作的领导、督促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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