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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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
黄政发〔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因消火栓损坏、缺失,导致延误救火的情形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提高我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水平,提升全市火灾防控能力,现就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领导。
(一)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建设、规划、供水、市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公安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时,其内容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城市消防规划设置城市消火栓,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具体地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三)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供水企业负责按照专项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落实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工作。居民住宅消火栓、单位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四)城市道路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消火栓损坏报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五)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建设年度预算,由供水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提出预算计划,经城投公司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城市道路消火栓的维护经费,由供水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经费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完善消火栓规划布局
要按照“新的不欠账,老的逐年还”的原则,加快消火栓建设步伐。消火栓规划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一步到位。设计部门负责设计的城市道路工程,要和城市消防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对城区和建成区以外沿道路铺设的市政给水管网,要按照国家标准预留消火栓接口。道路竣工前,建设主管部门要到消防部门办理消火栓建设验收手续,由消防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新开工的道路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要求设置公共消火栓。为解决消火栓数量不足问题,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先急后缓、分期分批、尽快解决”的要求,制定消火栓补建计划,由供水部门组织实施。
各乡镇要将农村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各乡镇政府驻地消火栓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满足基本需求,并逐年增加消火栓数量。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应当安装消火栓,未通自来水的要充分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立消防车取水平台。
三、加强管理维护,确保消火栓完整好用
(一)制定和完善消火栓管理制度。各乡镇、消防部门和供水部门每年要对区域内所有的消火栓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编制消火栓手册,根据责任区消火栓变更情况及时修改档案资料,对每一处消火栓建立档案卡和标志牌,以便于使用和管理。
(二)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保养。消防部门、供水企业及管养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市政消火栓的调查、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制度,经常检查消火栓所处位置的标志是否损坏、失落,井盖是否丢失,对损坏、漏水的消火栓要及时进行修理和恢复。
(三)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在城区改造、道路拓宽和其他建筑施工时,必须先报消防部门备案。消防部门要跟踪监督施工工程是否有擅自挪用、拆除、埋压、圈占消火栓等行为,施工完毕后是否将防火栓恢复原状。对违反消火栓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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