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07〕87号)即行废止。
2014年3月31日
黄冈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工作职责
3预防预警
3.1监测预警系统
3.2预警信息发布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应急响应
4.3应急通信
4.4医疗救护和防疫
4.5安全防护
4.6社会力量动员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调查处理
5.2善后处置
5.3总结评估
6信息发布
7保障措施
7.1人员安全保障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7.3应急队伍保障
7.4交通运输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7.6物资保障
7.7资金保障
7.8技术保障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
8.2培训
8.3演练
9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10.2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及时有效协助铁路部门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尽快恢复铁路交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湖北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黄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铁路、国家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恢复运输。坚持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分工负责。在相关铁路局、黄冈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车务段为主体,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协助铁路部门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预防为主。铁路部门要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高铁路交通事故风险防范水平;加强铁路应急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黄冈市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我市铁路交通事故处置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各铁路局车务段段长担任。成员单位根据铁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主要由相关铁路局车务段(含铁路局相关站段)、黄冈军分区、武警黄冈支队、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新闻办、黄冈电力公司等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黄冈市铁路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铁路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各车务段分管安全副段长担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各铁路局车务段负责人任指挥长,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协助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
2.2工作职责
2.2.1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情况以及事发地车务段建议、相关部门意见,作出应急救援决定。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分工,分别协助铁路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2.2成员单位职责
车务段:负责具体组织、指挥、协调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大队,指导铁路运输车站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向市政府报告和请求协助支援。
黄冈军分区、武警黄冈支队:负责按有关规定配合铁路部门组织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相关原材料及医药用品等重要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有效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铁路物资、破坏铁路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有关人员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依法对事发地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险救援所需的车船等交通工具,确保救援人员、物资、器材及时运送到位。遇路、桥不通时,负责修建临时公路,搭建临时桥梁,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市卫计委:负责协调组织卫生救援及根据需要派遣医疗救护专家,组织医疗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做好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控工作;配合各车务段协调其他部门进行特种药品、医疗救治装备的调拨;指导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有关专业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控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做好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环境危害程度评估以及环境恢复等工作。
市安监局:参与指挥、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协助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做好事故相关通信、信息网络等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铁路交通事故及市政府应急处置情况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防止恶意炒作,避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黄冈供电公司:负责调动电力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组织协调铁路供电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必要时,为事故救援提供应急电源。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3预防预警
3.1监测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特点和规律,铁路部门加大对重点路段、站点监测力度,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构建完善的铁路交通安全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集成和分析处理;建立防止各类铁路交通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安全信息综合监督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现代化铁路交通安全监控体系。
3.2预警信息发布
当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铁路运输中断时,事发地车务段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大队应根据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预测事故发展趋势,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铁路部门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制订相应预防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4应急处置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车务段、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地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队、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车站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当国家铁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需使用地方铁路时,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
地方铁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执行本应急预案,必要时报请安监部门进行救援支持。
当地震、洪涝、冰雪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铁路交通事故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在启动自然灾害类相应应急预案的同时,启动本预案。
当发生铁路交通事故达到其他类事故应急响应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根据需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信息报告
事发地车务段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后,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事故现场的铁路职工或其他人员,应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或直接报至事发地车务段和县(市、区)政府,由事发地车务段按程序报告市政府和管辖铁路局。报市政府和铁路局事故信息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的1.5小时。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协调救援的铁路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详细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设备等。
地方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参照本预案执行。
4.2应急响应
按照铁路交通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Ⅱ、Ⅲ、Ⅳ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铁路单位、列车工作人员和地方政府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开展自救、互救,同时上报事故信息,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响应标准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③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④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⑤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③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④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⑤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⑥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⑦中国铁路总公司、省政府决定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
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③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④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⑤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⑥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⑦武汉铁路局决定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
②10人以下重伤。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④各铁路局决定或授权所辖车务段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4.2.2响应行动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车务段和地方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落实处置措施。需要公安、军队、武警配合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协助和请示。
事发地车务段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领导小组,协调组织其他有关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事发地车务段上报其主管铁路局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由主管铁路局报铁道部或者报国务院决定。
(1)I级响应行动
铁路局、市政府接到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省政府、中国铁路总公司,并按相关规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领导小组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事发地车务段在主管铁路局和省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落实上级部署,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行动
Ⅱ级应急响应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或省政府负责启动,组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省政府或铁道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具体应急响应行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小组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协调事故现场提出的支援请求。
(3)Ⅲ级响应行动
Ⅲ级应急响应由主管铁路局负责启动,并组成领导小组。响应程序、内容及形式在主管铁路局相关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当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主管铁路局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支援。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铁路局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领导小组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Ⅳ级响应行动
Ⅳ级应急响应由主管铁路局或事发地铁路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启动或主管铁路局授权事发地车务段启动,响应程序、内容及形式在相关单位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如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支持时,事发地车务段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配合铁路部门给予协助救援支持。
4.3应急通信
车务段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与事故现场和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协调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其他渠道通信保障。
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铁路电话“117”人工台为应急通信电话,按“立接制”通话级别办理。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
4.4医疗救护和防疫
事发地铁路部门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事发地铁路部门应组织铁路防疫机构采取现场防控措施,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预案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5安全防护
凡旅客列车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由铁路部门负责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展其他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部门应立即通知事故发生地政府,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旅客、群众安全防护中的治安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必要时,由地方政府协调军队、武警协助配合。
4.6社会力量动员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事发地车务段报告市政府,协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地方政府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7应急结束
当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行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并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调查处理
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成立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Ⅱ、Ⅲ、Ⅳ级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铁道部、主管铁路局会同车务段和地方政府负责。
铁路交通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5.2善后处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铁路规章,及时对伤亡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事发地铁路局、车务段与地方政府共同处理好有关工作。
5.3总结评估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应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事发地车务段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6信息发布
按照“谁负责处置,谁组织发布”的原则,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黄冈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由主管铁路局、市政府授权事发地车务段发布的信息,统一由车务段拟稿,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对外发布。
7保障措施
7.1人员安全保障
应急救援人员进行设备、设施操作必须严格按规程和标准执行,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
公民在参加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路部门应建立统一的铁路应急平台,综合利用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视频监控及防灾预警信息,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支持。市经信委负责配合并协调铁路部门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7.3应急队伍保障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应急队伍及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和调配。铁路部门应根据铁路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协调、检查、推进铁路救援基地建设,改善救援装备,保证应急救援行动快速、有效。
7.4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管理权限征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提供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船,确保救灾人员、物资和器材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7.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委应指导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并及时向各车务段通报,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铁路部门应按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交通事故医疗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
7.6物资保障
铁路部门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材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必要时,报市政府请求地方应急救援物资支援。
7.7资金保障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黄冈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落实。
7.8技术保障
车务段负责铁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更新和完善。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铁路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旅客、货主和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
8.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处置铁路交通事故的技能。根据需要,可开展国内外的工作交流,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的先进成熟经验。
8.3演练
铁路部门要按照应急救援要求,结合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习或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与县(市、区)政府的工作交流,提高处置铁路交通事故的实战能力。
9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
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铁路交通事故性质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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