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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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稳定土地市场预期,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将2014年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重点
(一)持续保障产业发展用地。按照“好而优又快则先”的原则,保障节能、环保、综合效益好的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需求,优先安排高新技术及“退城入园”项目和大冶湖生态新区核心区用地。确保北斗科技城、光谷机械电子等一批重点项目落地。
(二)切实保障民生工程用地。保障交通、能源、水利等各类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进一步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实现稳房价目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三)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合理保障中心镇和一般镇建设,支持完善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增强城乡发展的活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2014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
(一)供地总量。2014年全市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2206.2517公顷(详见附件1)。其中,供应新增建设用地2014.2538公顷,供应存量建设用地191.9979公顷。
(二)供地结构。2014年度供应商服用地123.4308公顷,占供地总量的5.59%;供应工矿仓储用地1180.3999公顷,占供地总量的53.5%;供应住房用地487.4155公顷(详见附件2、附件3),占供地总量的22.09%(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共352.0428公顷,占住房用地供地总量的72.23%);供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26.5387公顷,占供地总量的5.74%;供应交通运输用地264.9938公顷,占供地总量的12.01%;供应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3.2公顷,占供地总量的0.6%;供应特殊用地10.273公顷,占供地总量的0.47%。
(三)供地布局。2014年度市城区753.8784公顷,占供地总量的34.17%;大冶市917.2938公顷,占供地总量的41.58%(其中,黄金山工业区366公顷,占供地总量的16.59%);阳新县535.0795公顷,占供地总量的24.25%(其中,棋盘洲物流工业园280公顷,占供地总量的12.69%)。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供应计划落实措施。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年内拟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地块向社会公布,稳定市场预期。采取新增建设用地“节流控量”、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增效”、批而未用土地“减量加速”等综合措施,全面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加强计划实施过程的沟通和协调。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部门要主动服务,定期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加快审批,支持帮助各区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计划实施。各区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主体作用,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及时主动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的实施。
(三)加强计划动态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及时总结并定期向社会通报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计划调整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计划地块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修订方案,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县(市)政府批准调整地块的修订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附件:1.黄石市201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2.黄石市2014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表3.黄石市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测算表
2014年4月24日
注:1.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一级类统计。
2.区级计划供地情况直接统计在市本级,不单独统计上报。
3.第1栏=第2栏+第3栏+第4栏+第7栏+第8栏+第9栏+第10栏;第4栏=第5栏+第6栏。
4.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第5栏)必须与附件3、附件4、附件5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注:1、本表用于3月31日前各地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和上报,以及7月和明年1月向社会公布和上报计划落实情况。
2、本表中第2栏“存量”是指拟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面积;第3栏“增量”是指拟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3、本表中数据必须与附件2、附件4、附件5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4、“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中第7栏、第8栏、第9栏,与“保障性住房用地”下第4栏、第5栏和“商品住房用地”下第14栏不能重复计算。
5、第6栏≧第7、8、9栏之和;第13栏>第14栏;所有类型限价商品房统计在第12栏,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6、第13栏和第14栏中的数据,不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下第9栏“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和12栏“限价商品房”。
7、第15栏=(第4、5栏+第7、8、9栏+第10栏+第11栏+第12栏+第14栏)/第1栏。
8、第1栏=第2栏+第3栏=第4、5、6栏+第10栏+第11栏+第12栏+第13栏。
附件3:
黄石市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测算表
注:1.用地面积=(政府下达任务套数×套型面积)÷容积率。其中套型面积按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用房90平方米/套,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50平方米/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危房改造住房60平方米/套的标准进行测算,容积率取1.8。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测算参数进行适当调整。
2.测算用地数据必须与附件1、附件2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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