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禁行限行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禁行限行的通告(荆政规【2015】1号)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规定,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禁行、限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是指未取得任何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和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在全市范围内行驶。

三、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每日7:00-21:00,禁止在中心城区以下区域通行:东起东方大道(不含);南至长江大堤;西至西环路(不含);北从北环路-荆州大道-荆沙大道(两湖市场段)-318国道-东方大道(以上道路均不含)。

四、本通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范围内通行的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应遵守规定。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指挥车、军车不限行。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3月31日为宣传教育期,在此期间,对违规行驶的机动车将进行劝阻、引导和教育,不予处罚。4月1日起,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违规上路或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驶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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