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1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6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拟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程序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效率、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编制或者调整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编制或者调整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研究产业发展重大战略和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七)研究国企改革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八)制定政府公共职能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等重大政策;
(九)其他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决策建议的提出
第六条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市长、副市长;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
(四)市政府派出机构;
(五)县(市、区)政府;
(六)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
(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第八条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具有法定职责的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承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市政府确定一个牵头承办单位。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一节调查研究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调查研究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
第十条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二节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组织专家论证,邀请市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成本效益、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公共财政、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化解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可以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十五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征求意见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和论证报告,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宣传、座谈会、论证会、入户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范围需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及时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十九条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节协商协调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协商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听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就决策事项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委员会交换意见,并支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重大行政决策开展调查论证。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协调制度。有关部门对拟决策方案分歧意见较大的,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召开协调会;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提出本单位的倾向性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二十二条决策事项涉及多位分管副市长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副市长、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进行研究、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拟提请市政府决策的决策草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拟决策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市政府决策。
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提请市政府决策的以下相关材料:
(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其他相关材料,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第六节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审议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草案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应在收到提请审议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认为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决策。
第七节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副市长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二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需报请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四章决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分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明确决策实施单位和工作责任。
第三十条决策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主要责任人责任,全面、及时、正确贯彻执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决策实施单位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发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市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五章决策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将决策承办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督查室可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对决策承办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进度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对重大行政决策所涉及的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承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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