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11〕30号
颁布日期:2011-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精神,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积极拓展安置渠道,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当前,我国对孤儿的安置主要有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四种方式,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选择适当方式,妥善安置孤儿。

(一)发挥亲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挥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三)发挥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的重要作用。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都是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孤儿监护人可对有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劳务补贴。鼓励收养孤儿,对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二、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切实维护孤儿的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福利保障制度。全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含乡镇福利院)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地具体标准,但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保障经费自然增长机制。要按现行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安排好中省财政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孤儿基本养育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孤儿原已享受标准加中省补助资金超过最低养育标准的不予削减。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各地2010年度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3月底全部到位。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水平。将城乡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和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慈善基金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其参保参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卫生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务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对儿童福利机构申报的医疗服务场所给予优先考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学龄前孤儿到学校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全面实施孤儿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要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要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特殊教育学校或有条件的地方由学校实施送教上门,为其提供特殊教育。教育部门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力度,将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优先向孤儿倾斜。

(四)落实成年孤儿就业政策。各地要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公益性岗位配备比例应不低于该机构内服务工作岗位的10%,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成年孤儿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加强住房保障和服务工作。充分利用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政策,多渠道筹措建房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农村无房成年孤儿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地方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安排。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依托儿童福利机构,进一步提高孤儿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功能。有条件、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没有条件的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机构设置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同时,根据需要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施器材,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的基础条件。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应给予通关便利。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优化人员结构。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配置公益性岗位、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审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培训基地建设,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对没有亲属和监护人抚养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落。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孤儿普查工作,准确核定对象,严格审核审批,建设好全市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防止孤儿生活费错发、漏发。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社会资助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关方面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发现私自转送他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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