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十政办发〔2013〕75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日
十堰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暨省安委会2013年度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于今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以人、车、路、环境为重点,扎实开展“十项行动”(运输公司营运整顿行动、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等),以铁的纪律、铁的标准、铁的手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法制、文明意识,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管控路段。农村道路、山区道路、其他公路危险路段。
(二)重点管控车辆。营运客车、旅游包车、校车、农村7座以上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载重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三)重点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超速、超员、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非法营运、非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四)重点管控单位。客货运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客运站(场)、驾校、学校、幼儿园。
三、十项行动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运输企业营运整治行动。一是逐步取缔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以县市区为单位,对现有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的车辆产权及企业隶属关系进行清理。从发文之日起,一律禁止新的挂靠;对原有挂靠合同到期的,一律不再延期合同,取消原有挂靠关系。二是开展客运班线清理。重点清理长途客运班线和非长途夜间通行班线,注销一批不在营线路,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合理确定发班时间和营运车辆,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三是鼓励客运市场竞争。打破地方客运公司对长途客运班线的垄断,鼓励和支持优强企业参与客运市场竞争。四是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强化驾驶员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营运车辆隐患排查治理和运行动态监管,抓好在途客运车辆、当班驾驶员实时监控,落实客运站场“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规章制度;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接驳运输、落地休息制度;在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二)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行动。以县市区为单位,发挥驾驶人培训机构、驾驶员协会等组织的作用,以驾驶技能、交通法规、文明行车、应急处置等为主要内容,在上半年组织开展全市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旅游包车、校车驾驶人全面轮训和统一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暂扣驾驶执照,重新学习培训,直至合格。对现有驾驶人培训班,一律按照国务院30号文件要求,把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纳入培训考试内容。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把身体条件纳入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旅游包车、校车的驾驶人出车条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三)车辆安全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全市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和长途卧铺客车检测检验活动,重点检测安全技术性能和卫星定位装置、车载视频装置安装及使用情况。对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的,一律清理退出客运市场;对达到报废、淘汰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淘汰。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长途客运车辆座椅尽快全部配置安全带。加强机动车认证、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对全市摩托车办牌、办证、年审、保险等情况开展清查,收缴、报废不合格摩托车。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旅游局、市商务局。
(四)道路安全隐患整治行动。一是实施全面排查。按照“谁管理(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全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并制定安全隐患三年整治计划,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根据危险路段等级,分别由各级政府实施挂牌督办。二是加强防撞设施建设。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防撞设施,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三是加强路面维护。根据交通流量和季节特点,加强路况巡查,及时消除路面隐患和路障,修复影响行车安全的破损路面,并保证工程质量。四是抓好道路改造。对事故频发路段,采取截弯取直、降低道路弯度等措施进行改造,对多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路段,另行规划路线建设,实施整体改造。五是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标识设置。规范重点路段警示限速、道路标识等,学校、幼儿园校门进出口设置减速板。及时维修、更换破损或达不到反光效果的轮廓标志、导向标志。责任分工:国省道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乡村道由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路面行车秩序整治行动。运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电子抓拍、摄像等执法装备,加强路面行车秩序管控力度,严查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洒后驾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路面见警力的要求,重点做好交通流量大、秩序乱、事故多发等路段的管控。对今年以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肇事司机进行调查摸底,按照有关处罚标准,抓好违法违规驾驶人问责情况“回头看”,该扣分的扣分,该吊销驾照的吊销驾照,该追究刑责的追究刑责。加快推进市级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实施联网运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六)货车野蛮驾驶整治行动。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为期半年的“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排查“四类货车”(重型货车、挂车、工程运输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重点整治“货车野蛮行为”(国省道上超速、超载、逆向行驶、强行超车、强行会车,城市道路工程运输车闯红灯,源头上无牌无证、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违法行为),重点教育“三大群体”(货车驾驶人,货运物流企业法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货车改装维修业从业人员)。通过努力,初步建立货运安全教育监管长效机制,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住建委。
(七)接送学生车辆整治行动。研究制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设定合理的过渡期限,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地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地区,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在学校、幼儿园门前设立必要的警示标志,在农村道路适当修建校车停靠点。开展打击黑校车行动。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八)农村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推进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严厉查处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7座以上车辆、拖拉机等机动车辆无证驾驶、无牌行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积极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牵头单位: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机局、市交通运输局。
(九)驾校管理整治行动。从教学车辆、自有教练场地、师资水平等方面,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建立驾校准入退出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完善培训考试内容,增加考试难度,突出安全驾驶、复杂路况驾驶、应急处置能力、文明驾驶意识的培养。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强化新驾驶人的领证前教育和领证后回访。开展打击驾校轻视理论培训、乱收费、教练员吃拿卡要及收取贿考费用等行为专项稽查,取缔非法驾校或教学报名点。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机局。
(十)交通安全公益宣传行动。一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曝光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三是强化警示教育。在公众聚集场所公开展示交通事故车辆残骸、布置交通事故案例展板,播放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片。四是健全社会监督。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有奖举报机制,开通手机短信、交通政务微博,运用110、122、12350等报警电话,积极受理乘客等广大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举报。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基地建设。依托社会资源,建设完善一批道路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增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六是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农业局。
四、工作步骤
从5月1日至10月31日,共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日至5月10日)
各牵头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和部署,对照十项行动内容,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迅速进行宣传动员,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专项行动尽快启动。各地、各部门要在5月10前将本地、本部门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日至9月30日)
各地、各部门按照全市统一安排,结合各自制定的实施方案,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公安、交通运输、农机、教育、质监、安监、旅游、经信等相关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确保各类道路交通不安全行为得到有效打击。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30日至10月31日)
各地、各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和督导活动,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或问题较多的行业、企业或地区,要重点进行督查。查隐患整改情况,查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对好的经验作法要全面进行推广,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并于10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相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在制定工作方案的同时,要组建工作专班,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有效地推进专项行动。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做好协调组织,积极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开展专项行动。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明确工作重点,主动配合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对专项行动部署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排查不细致、整改不彻底,导致发生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的责任追究。
(三)加大问责力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整治期间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停止部分营运线路;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企业,要严肃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对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站,问题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对因隐患整治不及时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一律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对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各单位要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定期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推广专项行动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将专项行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采取有奖举报等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道路交通不安全行为,对开展专项行动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