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20日

十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强化在用机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燃料、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十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到2013年底,建立全市机动车新车准入、定期检测、标志发放、网络传输、抽检执法、维护治理、车用燃料、车辆过户、淘汰报废为一体的全方位监督管理体系,达到防治法制化、监管系统化、信息智能化的要求,逐步缓解城市经济发展、机动车增长与环境质量之间的矛盾,实现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跨越式发展。

具体目标是:

1、新车准入全部执行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柴油车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2、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采用简易工况法,全市建成2条以上简易工况法检测线;

3、采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等先进的管理方法,确保在用机动车达标排放;

4、建成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在新车上牌、在用车定期检验、维护治理、标志管理、过户年检等环节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控,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5、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上升趋势明显减缓,满足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要求,确保全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创模指标要求。

三、职责分工

(一)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传输及数据管理系统,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抽)检工作,负责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引进社会投资筹建简易工况法检测线。

(二)市公安局

提供机动车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协助环保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抽)检和执法工作。

(三)市质监局

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业务的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对检测机构和维修机构使用的排放检测设备进行定期强制检定。

(四)市交通局

负责对公交、出租、长途客运等营运车辆的选型实行环保审核;组织实施对举报冒黑烟公交营运车辆的整治工作;作好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机动车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的落实,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提高维修质量,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提供必要的维修企业基本信息。

(五)市工商局

对新车、二手车销售市场及车用燃油销售点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销售市场的预售机动车进行抽测,确保预售机动车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排放标准,对本市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及车用燃料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处罚。

(六)市财政局

负责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监测与监控系统、仲裁检测线的建设和运行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把好公务车辆环保准入关,实施机动车绿色采购。

(七)市物价局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收费标准并做好上报审批工作,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企业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负责对新增环卫车辆的选型实行环保审核,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环卫车、渣土运输车等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上述排放超标车辆的整治工作。

(九)市发改委

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工作。

(十)市商务局

负责对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新车监督管理

1、建立新车环保目录核查制度,杜绝不符合国家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核对车辆是否持有机动车环保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环卫、长途客运等车辆,应选择达到或高于国家现行新车排放标准的车型,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二)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监督管理

1、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分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2年12月前,环保定期检测采用双怠速和不透光烟度法;第二阶段:2013年1月起在我市全面推行简易工况法,检测机构必须全面建立2条以上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检测线,并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验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2、获得省环保厅资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必须实现安全技术检测和环保检测工位分离,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3、经环保定期检测未达标的机动车,必须限期治理,经复检合格后领取机动车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4、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数据库和在线监控系统,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排气检测工位必须与环保部门实现实时联网,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5、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收费标准,完善收费手续,并监督检测机构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6、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检测仪器进行校准。环保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实施检测质量抽检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检测技术规范的检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上报省环保厅取消其环保定期检测资质委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三)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抽)检工作

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在主要交通干道设置路检点,不定期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公安部门负责将机动车引导至指定的临时停放地,由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四)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规定,增加环保检测次数。一个检测周期内连续三次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维修企业不得再对已注销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维修。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五)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机动车环保标志是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是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措施之一,通过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可充分利用环境容量,减轻城市空气污染,缓减交通拥堵,加快高排放车辆的淘汰更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

1、第一阶段:在全市范围内制定、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对我市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两类,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予以核发绿色环保标志,其它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2、第二阶段: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质量状况,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实行黄标车限行,加快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和其他不达标排放车辆,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具体限行实施办法由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

成立十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环保和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解决各成员单位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协调问题,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督办、例会、重大事项通报等相应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工作,同时协调相关部门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专职统筹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稽查考核以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2)负责组织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执法活动,承担对全市重点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执法抽检工作;

(3)负责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管理工作,包括计划制定、检测单位资质初审、日常监督管理、网络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等工作;

(4)负责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等相关政策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5)负责全市机动车环保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清洁燃料汽车推广应用,对高污染车辆更新改造提供技术支持。

(7)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责任单位

(二)加大投入,保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监测与监控系统、仲裁检测线的建设和运行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印制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配备相应的路(抽)检仪器设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三)加大宣传,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电子显示屏等新闻媒体和传播途径,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设立专版宣传、咨询服务等形式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现状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市民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明确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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