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十政办发〔2010〕39号
颁布日期:2010-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认真学习鄂政办发〔2010〕5号文件,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狠抓落实,要正视当前,着眼长远,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本地化工行业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薄弱环节,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狠抓落实,积极推进化工园区建设步伐

按照鄂政办发〔2010〕5号文件有关要求,从2010年5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赋有安全监管的相关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方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此项工作涉及面广,科技含量高,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落实专项经费,积极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和推进力度,并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确保安全”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落实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专区。确保按期完成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危险化学品园区设定及建设工作。

三、严格许可,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门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行政许可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各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对5月1日以后所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一律进化工园区。对剧毒化学品和涉及氨合成、氧化、氯化、硝化、磺化、氟化等15种危险化工工艺企业,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严格审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及相关人员配备等有关标准。政府投资和赋有安全监管职能职责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改、建设、商务、经济等有关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聘请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省、市认定的专家,组织开展化工企业安全间距确认和自动化改造工作。现有使用危险工艺的生产单位的改造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和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驻市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和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要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依法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依法办理“三个许可、一个备案”。即:建设项目设立前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确保建设项目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确保操作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废弃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形成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工作机制。

五、突出重点环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要紧密合作,形成合力,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建设。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强源头监管和路途监控;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基础信息平台及车辆实时监控平台,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控,并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驾驶押运等专业人员资质情况以及车辆安全警示标志设施等情况进行查验,同时,要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在2010年底以前,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符合标准规范规定的车载监控终端设备;质监部门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储罐安全检测;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收发货责任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配合,真正形成“基本信息共享、动态监控通报、联合执法同步、查处意见反馈”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六、加强隐患排查力度,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监、公安、交通、建设、经委、质监等有关单位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过程监控、跟踪整改、消号备案等制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岗位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保证排查治理不流于形式,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务求实效。

七、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和相关应急预案,规范和加强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得到迅速、妥善处置。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鄂政办发〔2010〕5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责任追究,制定防范措施,开展警示教育。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八、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重点县市区,要设立专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九、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

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指导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标准规范,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和带储存设施的经营安全许可,要聘请专家参与审查。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出台和实施前,要充分咨询专家意见。鼓励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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