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3〕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切实做好对现有尘肺病(疑似尘肺病)患者的治疗救助工作,现就尘肺病防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尘肺病发生情况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和摸底,从调查摸底情况看,主要表现在疑似尘肺病爆发人群数量较大,且大部分是外出务工人员。由于这部分患者在外务工,缺乏尘肺病防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提供尘肺病鉴定的有关材料或工作单位情况,导致疑似尘肺病人无法得到进一步确诊,也无法向用工单位进行追偿,影响了这部分病人的有效治疗;同时,我市部分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汽车及零部件、水泥制造等行业企业每年也诊断出一定数量的尘肺病人,形势十分严峻。尘肺病治愈难度大,给患者带来痛苦的同时,也给患者家庭带来了较大经济负担,许多患者家庭因此返贫,影响了我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将尘肺病防治列入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积极主动做好尘肺病防治工作。
二、认真落实企业尘肺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主体,全市各级各类企业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牢固树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切实履行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全市凡是有尘肺病危害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尘肺病防治责任制,认真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完善尘肺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有尘肺病危害的项目要搞好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通过改革工艺、革新设备,从源头消除粉尘危害,坚决淘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护的各项措施。凡是有尘肺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尘护具,并督促职工正确佩戴,如防尘安全帽、防尘口罩等;要加强接触粉尘职工的健康监护,搞好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的体检等。各类企业要加强职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加大对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认真履行尘肺病危害因素告知义务,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有粉尘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及注意事项明确写入劳动合同,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三、强化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要加强尘肺病预防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各级卫生、安监、人社、工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尘肺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强化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的培训考核,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病防治意识教育和岗前培训教育,增强职工自我防护能力。要利用年、节劳动力集中返乡的时机,在车站、码头以及农民工外出集中的乡镇开展咨询和宣传,让每一位外出务工人员掌握职业病防治常识。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大力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尘肺病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市县主流媒体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二)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零容忍、严执法”的要求强化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特别是尘肺病防治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发改、建设、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在项目建设的审批、方案审核、验收等环节,要把职业病“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从严把关,从源头上预防尘肺病的发生。对没有落实防护措施,没有按要求组织职工体检的,对发现疑似尘肺病人不及时诊断和治疗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人的责任,并从重处罚。要加强劳务中介机构的监管,劳务中介组织向矿山、建设工地等粉尘危害严重的企业外包劳务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同时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尘肺病防治的各项措施。
(三)加强对尘肺病的诊断和治疗。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负起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业卫生体检机构,加强职业病诊断、治疗机构的能力建设,把十堰市建设成为区域性职业病防治中心。对在这次调查中没有经过职业病诊断的疑似尘肺病患者,要组织体检和诊断,简化职业病诊断手续,提高尘肺病人的诊断率,组织提供物美价廉的对症药品,使尘肺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
四、加强尘肺病人的医疗和生活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为尘肺病患者提供医疗援助,将尘肺病患者纳入大病救助对象,将尘肺病患者家庭成员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卫生、人社部门要在新农合、医保核销方面对尘肺病患者给予适当照顾,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把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和没有医疗保障的的尘肺病人纳入医疗和生活困难救助对象,提高尘肺病人的生活质量。
五、进一步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是我市当前控制和防治尘肺病的关键。各级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外出务工职业病预防管理机制,建立务工人员信息台账。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劳务输出中介组织的管理,建立与劳务用工所在地人社部门联系和沟通渠道,加强对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监管。县乡两级人社、工会、司法等部门要根据当地尘肺病人情况,成立尘肺病法律援助机构,为尘肺病患者提供法律援助,加大尘肺病患者异地维权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完善职业病考核体系和联合防治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完善和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将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指标和主要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计划和考核体系,纳入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体系,坚决防止以发展经济为借口,损害职工健康的行为。安监、卫生、人社、民政、发改、住建、工会等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尘肺病防治工作。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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