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完善湖泊保护管理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完善湖泊保护管理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水务局关于完善湖泊保护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日

关于完善湖泊保护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湖泊保护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湖泊保护管理工作,有效改善湖泊生态环境,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要求,明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区为主、街为基础”的湖泊保护管理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管理体系,健全湖泊保护管理的工作机制,为166个湖泊明确湖长,逐级分解、落实湖泊保护管理责任,做好全市湖泊保护管理工作。

二、责任分工

(一)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内湖泊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辖区内湖泊的保护与管理责任,要加强对湖泊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区域内湖泊保护与治理工作计划,完善区级湖泊保护管理机构,协调解决湖泊保护与治理的重大问题。

(二)各区人民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湖泊的总湖长,对湖泊保护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湖泊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副职为本辖区内湖泊保护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对湖泊保护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街道办事处(含区级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湖泊的湖长,对辖区内的湖泊保护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对于跨多个街道的湖泊,各有关街道的湖长按照地域范围,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湖泊保护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填湖、破坏湖泊界桩、向湖泊违法排污等涉湖违法行为,并向区有关执法部门及时报告;及时发现、处置辖区范围内湖泊死鱼、水华等各类涉湖紧急事件及异常情况,并向区有关执法部门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湖泊保护执法检查和涉湖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湖泊保护责任单位做好湖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社区(村)协同街道办事处,做好湖泊保护的日常巡查控管工作。

(四)湖泊权属单位或者在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湖泊保护的责任单位,负责所在区域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和湖泊水面的保洁工作,及时制止填占湖泊的违法行为。

(五)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执法、综合治理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和监督,加强湖泊执法巡查,依法及时查处填占湖泊等涉湖违法行为。

(六)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城管、园林、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据湖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湖泊保护管理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区人民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湖泊保护管理责任状,明确年度湖泊保护管理工作任务。各区人民政府每年与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签订湖泊保护管理责任状,量化湖泊保护管理工作指标和任务。

(二)对于湖泊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规划编制、截污治污、环湖路建设、水面环境卫生等重大问题,采取联席会议制度的模式进行研究、解决,由相关区人民政府主要行政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三)市考评办结合全市湖泊保护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将湖泊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对各区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各区要将湖泊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区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街道和区内有关部门的考核。

(四)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湖泊保护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做好湖泊保护管理工作。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治庸问责工作要求进行追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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