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文号:襄樊政发[2010]24号
颁布日期:2010-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襄樊政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齐抓共管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切实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所辖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负总责。各级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成立襄樊市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制度体系,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督导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建立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移交、执行进行协调督办。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及共同责任机制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并对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预防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应依照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依法查处;

(二)规划部门负责协助核实有关规划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发现辖区内有违法用地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违法用地的建设单位要依法处理,对于缺少法定要件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未经依法审批的,基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施工勘丈、放线;

(三)发改、建设、房管、城管、卫生、文化、安监、公安、工商、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涉及用地、探矿、采矿等手续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缺少法定要件的,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四)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工作,在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查处行动中,接到行政执法部门书面通知后,在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的情况下,对违法用地项目依法停止供电、供水、供气;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行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需要追究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结案,并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回告移送机关。

三、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积极构建多渠道、多关口防范和制止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的群防群治网络,有效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

(一)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领导小组对同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特殊或重大的案件,可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同级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约谈: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组织不力,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辖区内1个年度内累计出现4起情节严重或2起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非法采矿案件的;对相关部门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御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及时发现本辖区新发生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发生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并没有进行有效制止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导致违法行为未查处的;

3、规划部门未严格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手续的;

4、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执法人员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5、发改部门对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

6、建设部门向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违法用地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7、城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8、房管部门向违法占地房屋发放所有权证的;

9、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10、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专项查处行动,造成严重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意见》(襄办发〔2010〕26号)的规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经约谈后,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

2、一个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中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含本数)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因违法用地严重,被市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

4、因土地及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约谈两次以上的;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市外驻樊办事机构参与、纵容、包庇、支持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除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外,由监察部门向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投资者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将有关线索、证据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七)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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