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襄樊政办发〔2010〕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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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106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27号公告)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已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一项紧迫任务。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对提高我市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为广大群众营造和谐、整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加快我市省域副中心城市和宜居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创建文明城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大局、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负责,积极配合,齐抓共管,推进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明确总体目标,落实各部门工作责任
按照“严格准入、规范运输、从严执法、强化监管”的原则,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服务资质核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实现公司化营运,密闭化运输,建立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以下统称建筑垃圾),必须实行专业化运输。沙石、粉煤等散流体物质的运输,参照本通知精神实行密闭化运输。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市区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门,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班具体抓,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共同做好市区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工作。
三、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
(一)实行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申请从事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具备一定数量的密闭式加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对于申请资料齐全的,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审批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待申请人补齐后依法审批。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加强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应当遵守建筑垃圾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统一管理,共同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应使用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统一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无牌无证车、套牌车、敞篷车、报废车等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应加强对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经常检查车辆密闭情况,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车辆密闭完好。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时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并将该证件放置在公司所属车辆前挡风玻璃处备查。需要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的,须经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核准车辆运输时间和路线后,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批准核发,按核发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加强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营运的管理。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件并经检测合格;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车身颜色应当统一,喷涂有所属公司名称、标志及编号;必须具备规定改装标准的密闭式加盖装置和GPS定位仪。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管理
(一)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依法签订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建筑垃圾承运合同样本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格式)。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运输;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不得雇请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二)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相关申报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与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签订承运合同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三)所有建设工程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好建筑垃圾防污染准备工作,根据工程场地实际,按照规范要求,在工地出入口实施道路硬化、设置轮胎冲洗机或冲洗槽、振动板以及其它冲洗车辆设施设备,安排清扫保洁人员,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五、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市区建筑垃圾运输日常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开展对建筑垃圾运输的专项整治活动,及时规范、查处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建设、公安、交通、工商等职能部门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襄樊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超出核准范围、未办理延期变更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无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或没有按指定场地消纳,乱倒建筑垃圾的;
(三)施工作业场地没有按要求实施道路硬化、配置冲洗设施、安排清扫保洁人员的;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车轮带泥或车辆超载运输、车箱密闭不严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路线行驶或在建筑垃圾禁运期间,违反禁运规定擅自运输的;
(六)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使用无牌无证车、套牌车、敞篷车、报废车等参与运输建筑垃圾的;
(七)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等相关核准文件的;
(八)其他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要充分宣传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重要意义,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积极性,使遵守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成为从业者的自觉行动;同时,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人员的沟通,促进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转型,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使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工作平稳进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协调联动机制,配合城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实现建筑垃圾运输的规范化管理,为我市创造良好的城市卫生环境。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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