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限制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限制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宜府发〔2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限制区(以下简称三峡枢纽限制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及《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三峡枢纽限制区道路管理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峡枢纽限制区道路,是指东起长江路、西止大象溪的三峡工程对外专用公路(以下简称三峡专用公路)及其出入口匝道和限制区内的其它道路。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机动车辆可以依照本通告的规定在三峡枢纽限制区道路通行,但本通告规定禁止通行的车辆除外。

三、非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小型及微型面包车(含按照公安部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为面包车结构但登记为小、微型普通客车的车辆)、铰接式客车、挂车、教练车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禁止在三峡枢纽限制区道路通行。

除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周边运输生产、生活物资的中型及以下载货汽车外,其他载货汽车禁止在三峡枢纽限制区道路通行。

四、允许通行车辆在三峡枢纽限制区道路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和安全检查,凭备案卡或登记单并接受安全检查后通行;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的规定,服从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三峡集团公司保卫部门的管理,按规定的线路通行;

(三)营运性中型、大型客车不得在02∶00-05∶00通行。载货汽车不得在06∶00-19∶00通行。

五、允许通行车辆须按下列线路行驶:

(一)城区←→三峡大坝旅游区参观游览车辆:

冯家湾检查站←→三峡专用公路←→江峡大道←→平湖大道←→天鹅路←→三峡工程游客换乘中心

(二)城区←→太平溪方向过境车辆:

冯家湾检查站←→三峡专用公路←→江峡大道←→朱家湾检查站←→太平溪方向

(三)城区←→三斗坪方向过境车辆:

冯家湾检查站←→三峡专用公路←→江峡大道←→平湖大道←→西陵长江大桥←→西陵大道←→岱石检查站←→三斗坪方向

(四)城区→秭归县方向过境车辆:

冯家湾检查站→三峡专用公路→江峡大道→平湖大道→西陵长江大桥→龙潭路检查站→秭归县方向

(五)秭归县→城区方向过境车辆

秭归县方向→岱石检查站→西陵长江大桥→平湖大道→江峡大道→三峡专用公路→冯家湾检查站

六、除与三峡对外专用公路运行管理有关的人员之外,三峡专用公路禁止无关行人进入。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三峡枢纽限制区道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堆物作业、设置物体、摆摊经营和从事与道路维护无关的活动。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必须经三峡集团公司保卫部门同意,并报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攀爬、钻越、损坏、擅自移动三峡枢纽限制区道路实物屏障、警示标志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因三峡枢纽安全保卫需要,以及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施工影响、发生交通事故、出现较大车辆流量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三峡集团公司保卫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及时发布通告或者以交通标志显示。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运输三峡枢纽建设运行所需物资的车辆,根据需要依法在三峡枢纽限制区道路通行,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十二、本通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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