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违规占道经营规范市容秩序的通告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违规占道经营规范市容秩序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郴政通〔2014〕1号关于取缔违规占道经营规范市容秩序的通告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市城区取缔违规占道经营、规范市容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缔马路市场。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市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道路摆摊设点经营形成的马路市场,在2014年1月30日前全部依法予以取缔,按照规定全部进市入场(点)经营。
二、取缔店外经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门店外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生产加工、回收、维修、洗车、销售、晾晒、堆放物料等作业;超出经营门店占用城市道路店外违规经营、作业的,在2014年1月30日前全部依法予以取缔。
三、加强农贸市场管理。商务部门负责临时性过渡农贸市场的建设工作,规划部门参与临时性过渡农贸市场选址审查工作,并于2014年1月30日前基本完成。商务部门在法定职责内负责农贸市场的监管,督促、引导市场管理者、经营者留出20%以上的经营场地供自产自销的经营者经营。
四、规范夜宵摊市。对违规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市城区夜宵摊点,在2014年1月30日前全部依法予以取缔。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和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管和行政执法、环保、质监、公安等部门,推进辖区内夜宵摊点统一定时定点、统一经营标准、统一规范设计等标准化建设,将其安置到指定地点依法经营。
五、整治流动摊贩。市城区内的各种流动摊贩应于2014年1月30日前进市入店(场)经营,禁止各种流动摊贩违规经营。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管和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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