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为规范市城区道路车辆通行秩序,确保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湘L0、湘LA、湘LB、湘L2、湘LN等城区号牌外,禁止湘LG、湘LQ、湘LE等非城区号牌和外地号牌的二、三轮摩托车及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在以下区域道路上通行。

(一)由107国道、万华大道、五岭大道、青年大道、郴州大道、苏仙路、协作路、劳动路、国庆北路组成的合围区,含组成合围区边界的道路(107国道除外)。

(二)武广高铁郴州西站的站前匝道、进站口、出站口道路。

二、根据我市道路和交通状况,限制摩托车通行的区域道路将逐步扩大,具体执行时间和范围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通告。

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郴州市城区籍摩托车牌的注册登记手续。已办理的湘L0、湘LA、湘LB、湘L2、湘LN城区号牌摩托车,按国家《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其使用年限为8年。

四、禁止利用各类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非法从事营运活动。

五、摩托车驾驶人违反上述禁止摩托车通行规定以及非法从事营运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阻碍人民警察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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