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郴州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郴州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郴政办函〔2009〕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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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郴州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郴州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郴州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
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
为确保完成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全面、真实、客观反映综合整治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和工作绩效,根据《郴州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综合整治各责任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整治工作方案》中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考核对象
根据综合整治各责任单位工作职责和承担工作任务轻重难易程度,分为重点考核单位和一般考核单位。
重点考核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
一般考核单位:郴州军分区司令部、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城投中心、共青团郴州市委、市公路局、市残联、市安监局、市工商局、武警郴州市支队。
三、考核方法
(一)在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牵头,从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开展考核工作。
(二)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方式,着重考核各单位的工作效果。
(三)市整治办定期组织考核,年底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
(四)考核采取扣分制。重点考核单位和一般考核单位的考核起始分均为100分。重点考核单位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5—90分(含85分)为达标,85分以下为不达标;一般考核单位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90—95分(含90分)为达标,90分以下为不达标。具体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
四、结果运用
(一)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重点考核单位设立2个突出贡献奖,各奖励5万元。重点考核单位被评为优秀的,奖励2万元;一般考核单位被评为优秀的,奖励5千元。
(二)重点考核单位和一般考核单位年度考核等次为不达标的,给予黄牌警告。经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参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式,实行“一票否决”。
(三)考核结果与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年度考核等次为不达标或被“一票否决”的,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视情况实行行政问责。
附件:
1.郴州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重点考核单位考核计分细则
2.郴州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一般考核单位考核计分细则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