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设施是指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避免行车事故,维护交通秩序而设置的,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路面标线、隔离护栏、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施等在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系统。
第四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安全便民、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好、有效运行。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交通规划,与城市交通规划共同编制、会审与修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要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相关部门应当邀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在正式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养护时,应同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完成移交工作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设施完好。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投资以及日常养护、维修、改造费用纳入财政年度综合预算。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移动或者破损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措施,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完成施工后应及时恢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原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实施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广告牌、宣传栏、路标、路牌、指路标志或张贴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妨碍安全视距;
(二)设置并使用可能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三)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耀眼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四)在城区主次干道上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以及交通隔离设施;
(五)在道路安全设施上凉晒衣被或其它杂物,影响交通安全;
(六)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拆除、迁移、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涂抹、破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三)其它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因交通事故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衡阳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衡政发〔2011〕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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