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衡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文件制定效率,保证文件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监察局依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起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底以前拟定本部门下一年度拟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项备案。
第五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计划,对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受理。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于确需调整的项目,由制定部门与代起草部门共同进行论证,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政府规范性文件代起草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属于创新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七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衡阳党政门户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主动与持不同意见部门协商,必要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前介入,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未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得在送审稿中规定。
审查
第八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初稿必须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形成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联合起草的,须由联合起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九条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应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起草部门法制科(室)书面审查意见,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提请政府发文的请示和规范性文件代拟稿;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纸质文本一式10份、电子文本1份;
(三)起草说明一式10份、电子文本一份;
(四)所依据的法律、政策的标准复印文本(应注明规范性文件逐条对照法律依据原文);
(五)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部门之间协商会签的原件;召开了听证会、论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论证会笔录。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呈送市人民政府领导签署前移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保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10日以上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退回。
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移送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不予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合法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代起草部门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起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在3天内补充相关材料。起草单位不按时补充相关材料或不配合,影响合法性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将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依据不充分,与衡阳实际不相符合的,可要求起草部门再次组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合法性审查时可以组织召开意见征求会或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在意见征求会上发表意见或按时反馈书面意见。未发表意见或逾期不反馈书面意见的,按无意见处理。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不含要求起草部门提供材料、征求意见、召开协调会以及组织共同调研的时间)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法律依据充分、无重大意见分歧、符合衡阳实际情况的送审稿,经修改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二)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经协调后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或规定事项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决定;
(三)对内容需作较大修改的,提出意见,退回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或重新拟制;
(四)不符合衡阳实际,制定依据尚不充分的,应暂缓制定或者没有必要制定的,提出暂缓制定或不予制定的审查意见,退回起草部门。
第十四条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文。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公布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必须实行“三统一”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交《衡阳政报》和衡阳党政门户网统一公布,
规范性文件执行“三统一”制度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同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和制定依据,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十八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登记;完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部分符合要求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实行发文薄季报制度,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应在每个季度开始的前5日内将本地本部门发文目录即发文登记簿(复印件或电子版)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还应在每年1月底之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核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各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开展督查。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发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书面建议制定机关立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须于接到建议函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纠正结果。
逾期不报告纠正结果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确认该规范性文件无效或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通过《衡阳政报》和衡阳党政门户网进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制定和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将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选取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成绩。
通过评估发现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或者情况变化与上位法出现不一致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废止、修改等处理决定。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违反本规定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或者对审查发现的错误不予以纠正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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