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娄底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娄底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娄底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娄底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切实改善交通环境,确保城市交通安全畅通、规范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决定大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集中开展娄底中心城区交通秩序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范围
(一)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压双黄线、违法掉头、乱停乱放、随意变更车道或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
(三)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或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等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行为;
(五)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占用对面车道或借道超车、穿插等候车辆的行为;
(六)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
(七)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不依法及时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行为;
(八)行人不走人行道,横穿道路不走行人横道线、地下通道或跨越护栏的;
(九)其他影响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对查获的各类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车辆和军警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同时抄告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
四、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或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原规划为停车场现挪作他用的,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工商、人防、税务、消防等部门责令恢复,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广大市民和交通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挥和管理。
七、在电视、报纸等媒体设立“曝光台”,曝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踊跃举报(举报电话122、8801151)。
八、本通告自2012年9月20日施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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