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娄政办发〔2015〕60号
颁布日期:2015-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娄底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2.4现场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3.2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调查分析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装备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度,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娄底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娄底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把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中央、省属在娄大型企业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

(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根据《娄底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娄底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事故牵头处置部门,由事故牵头处置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

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和应急处置方案;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落实市指挥部决策部署。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安监局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不包含港口经营与储存)、使用事故,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市公安局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市住建局牵头处置城镇燃气事故;协调做好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指导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计委指导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国资委协调相关省属企业和组织市区内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质监局指导协调事故所涉及产品的质量检测、质量鉴定和特种设备检测、认定,提出救援技术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市委宣传部负责对事故发生前后的信息发布、宣传工作,处理与媒体报道、采访、新闻发布会等相关事务。

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疏散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预案、组织协调疏散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调配、死亡人员的运输和停放地的选择。

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各部门工作,出动人力、物力进行救援,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工作,做好物资保障和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单位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救援预案,积极参与和配合救援工作,为救援提供相关资料、技术数据、现场情况和发生事故的化学品名称及物理特性等。

2.3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中央、省属在娄大型企业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工作。

2.4.2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六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程序维护等。

(4)医学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信息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用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信息报告

3.2.1报告程序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后,危险化学品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事发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l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接报告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时限,原则上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因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5小时;一般事故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3.2.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或类别、包装、涉及数量、事故范围和周围环境等),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

(1)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III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II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I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根据《娄底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III级、II级和I级四级。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超过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超过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提请省人民政府启动II级应急响应,根据省指挥部的指导、协调事发地相关市级人民政府,配合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逐级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以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立即组成现场救援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事故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应急疏通:根据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到的范围等,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避免横穿危险区,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2)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医疗救护: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急救,选择合适的医院实施深度治疗。

(5)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7)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事故现场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彻底清除,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禁止或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4信息发布

各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应急响应原则,通过政府新闻办及时、准确、客观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机构确认,按照应急响应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减少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调查分析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要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

6.2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泡沫车、药剂车、联用车、气防车和化学抢险救灾专业设备,加强管理,统一调度,为应急处置提供装备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7.2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安监局备案。市安监局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修改和完善本预案,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效性。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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