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潭政通〔20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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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潭政通〔2012〕1号
为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依法规范交通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含高新区和九华、昭山示范区,下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六大交通违法行为
1.机动车乱停乱靠行为。
2.摩托车、电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规定、越线停车、逆向行驶、随意横穿机动车道、违反装载规定等行为。
3.公交车、出租车、水泥罐装车、物流公司货运车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规定、违反鸣号规定等行为。
4.公务车(包括警车等特种车辆)乱停乱放、闯红灯、随意超车、越线行驶等行为。
5.非法营运和残疾人代步车辆随意乱停、乱行行为。
6.行人不在人行道上行走、横过道路不遵守交通信号规定、随意横穿机动车道、翻越护栏等行为。
二、车辆通行规定
1.车辆必须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警指挥,做到车不越线。
2.机动车必须牌、证齐全有效,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行驶时须走机动车道,在划分有快、慢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货车和大型客车必须在慢车道上行驶。摩托车必须在慢车道上右侧一米范围内行驶,有摩托车道的,应当在摩托车道行驶。
3.禁止机动车在市城区规定的范围内鸣喇叭和违规使用警灯、警报器。
4.禁止非机动三轮车、轻便三轮车和二轮摩托车在市城区范围内载客营运;严禁自行车搭人;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板车载物时,严禁载运超重、超长、超宽及超高物资,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禁区管理规定,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三、车辆停靠规定
1.机动车必须在停车场内停放或按施划的停车泊位停放,禁止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人行道停放。
2.公交车、出租车应当靠站点或招呼站停靠。
3.单位自用客车应在指定的站点临时上下乘客,停车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
四、非机动车通行、停车规定
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需停放的应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五、行人通行规定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后通过。
六、违反本通告,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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