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湘潭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湘潭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潭政办函〔2008〕109号)同时废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
湘潭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业工作组
2.4现场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
3.2报告制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启动
4.3先期处置
4.4指挥处置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调查分析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队伍保障
6.3技术与装备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物资保障
6.7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快速、有序、科学、安全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煤矿生产建设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安全规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潭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抢救遇险人第一的原则,杜绝盲目实施救援,安全、快速、有序地开展救援。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煤矿事故的不同级别,对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事发地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煤矿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4)依靠科技,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改进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应对煤矿事故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产煤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的副秘书长、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煤炭行办)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局长、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湘潭监察分局(以下简称湘潭分局)局长、事发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新闻办、湘潭县煤炭监督管理局、雨湖区安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煤炭行办,由市煤炭行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领导指示批示,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会同新闻发布部门发布煤矿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工作报告;根据事故等级情况,请求上级支援救援工作。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业工作组的工作;及时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煤炭行办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修订《湘潭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煤矿事故救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挥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调动全市煤矿事故应急资源;负责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宣教、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等。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维护矿区及事故关联地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对煤矿事故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职情况,参与和监督煤矿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参与和监督检查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治,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保障应急救护人员和物资所需运输车辆的调配调度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与煤矿事故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煤矿事故及救援信息发布。
湘潭县人民政府、雨湖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所属煤矿救援方案的制定、实施,积极开展事故抢救、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
2.2.4湘潭分局负责协助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参与指导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开展宣教、培训和演练。
2.3专业工作组
设立事故抢救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
事故抢救组:负责组织、指导煤矿事故救援方案的制定;调度市矿山救护队;协调省内矿山救护队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市煤炭行办、湘潭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及特聘技术专家为成员,市煤炭行办牵头设立专家组负责技术指导。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煤矿事故发生原因和过程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责任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湘潭分局(重大事故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煤炭行办、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事故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人员,加强警戒保卫,维护矿区稳定,做好遇难人员的抚恤、亲属的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事故煤矿企业、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为成员。
2.4现场指挥部
煤矿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事故现场救援,统一调度使用抢险救援的人、财、物,批准救援人员入井许可。现场指挥一般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情况特殊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确定指挥长。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
建立煤矿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预防预警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煤矿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预防预警。
(1)煤矿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随时掌握情况,发布预警信息,排除事故隐患;建立完善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六大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实行24小时值班。
(2)建立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煤矿企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收集并登记井下安监员、瓦检员及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并定期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的数据、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研究与分析,提出矿井安全隐患排查表,明确整改措施、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并在井口和调度室(站)张贴。
(3)水患严重矿井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的通知办法和安全撤退路线要在井口和调度室(站)预警预报栏公布。
(4)煤矿企业要和当地气象站、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建立信息热线。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提前通知矿区职工家属,必要时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
3.2报告制度
3.2.1报告程序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湘潭分局报告;煤矿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湘潭分局。
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报告市安监局、市煤炭行办和湘潭分局,并通报公安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政府接到重大、较大事故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3.2.2报告内容与要求
(1)报告内容:事发单位及所在地,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发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伤亡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发简要经过,对事发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2)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对照煤矿事故等级,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Ⅳ级、Ⅲ级、Ⅱ和Ⅰ级四级应急响应。
(1)Ⅳ级(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Ⅱ级(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应急响应启动
煤矿发生一般事故,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先期救援,县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市矿山救护队负责救援任务。
煤矿发生较大事故,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以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为主,由县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救援,市指挥部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
煤矿发生重大事故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以市人民政府为主,由市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接受省指挥部指导协调;
煤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以省指挥部为主组织实施救援,市人民政府协助,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
4.3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成立现场指挥部,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按煤矿事故等级,分别启动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市、县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不够,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煤矿事故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4指挥处置
4.4.1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尽快安全撤出灾区人员,积极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作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找到并控制或者消除事故危害和危险源。
(3)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4)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灾方案和计划。
(5)条件具备时,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灾基地。井下基地的指挥由现场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现场指挥部的电话。
4.4.2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及方法。编制抢险救灾方案和救灾计划时,各类事故的施救原则与方法参见《湖南省煤矿主要灾害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及方法》。
4.5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做好煤矿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结束
当遇险遇难人员全部升井(特殊情况除外),事故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防范措施后,按事故等级由承担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人民政府(或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应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及其亲属,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的队伍、物资、装备按价付款或归还。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影响。
5.2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结束后,通过下井勘察、现场模拟、计算以及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认定事发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调查报告报市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市煤炭行办为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枢纽,负责收集和传递煤矿事故信息。各煤矿企业、县区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矿山救护队、定点医院应确保信息畅通。
规范煤矿事故信息获取、分析、整理、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确保各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队伍保障
市矿山救护队应取得矿山救护三级以上资质。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应建立兼职救护队,水患严重矿井应配备大功率的应急排水系统。
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煤矿企业必须保障救援队伍资金,加强队伍建设和健全完善煤矿事故救援专家库、事故应急救护信息数据库。
6.3技术与装备保障
市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相关专业专家协助事故的抢救、调查和分析。各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十一种图纸,并专人管理,建立台账,确保随时提供。
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加强煤矿事故应急工作。市煤炭行办全面促进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必须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不足或损坏、报废的,及时补充,并保证状态良好。
6.4交通运输保障
煤矿事故发生后,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5医疗卫生保障
湘潭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明确1至2个矿难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市卫生局要会同市煤炭行办和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煤矿事故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和市级定点医院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
6.6物资保障
湘潭县人民政府,以及煤矿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并定期维护检查、更换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7经费保障
煤矿事故救援、善后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由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协议的保险公司按协议支付。确需动用财政专户中事故责任单位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事故责任单位到代理银行办理有关手续。事故煤矿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同妥善处理。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煤炭行办负责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湘潭分局负责煤矿救援队伍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积极提供支持。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煤矿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监督检查
市煤炭行办要督促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煤炭行办根据情况变化,提请市人民政府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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