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未就业农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恢复农村户口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政办发〔2015〕13号
颁布日期:2015-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未就业农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恢复农村户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州公安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未就业农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恢复农村户口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湘西自治州未就业农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恢复农村户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人口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湘公发〔2014〕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请恢复农村户口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系1995年(含当年)以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或肄业)人员。

(二)申请人户口迁出前必须为湘西自治州农村户口。

(三)申请人只能申请将户口恢复到原户口所在地,不得在原户口所在地的其它地方落户。

(四)申请人在户口迁出后至恢复农村户口前,因户口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利益等,国家和户口所在地不承担任何相应责任。

第三条毕业后,档案已在人才交流中心等单位落户的,不得申请办理回原籍恢复农村户口。

第四条凡申请恢复农村户口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毕业证(肄业生凭学校处理文件)。

(二)州教育局就业办出具签章的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

(四)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五)原籍乡镇(街道)、村(社区)证明意见及派出所证明意见。

第五条迁回原籍恢复农村户口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农村新增人口同等条件对待。

第六条申请恢复农村户口由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按程序报县市公安局审批,县市公安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

第七条受理、审核、审批等环节中如遇存疑情况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查明原因。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但应设置合理的调查时限。

第八条申请恢复农村户口工作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原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及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原籍所在地派出所领取申请表格。

(三)落户地的村(社区)对拟恢复农村户口的迁入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配申请人照片。

(四)原籍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当地派出所依据公示情况依次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各县市公安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签字盖章。

(六)县市公安局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到原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口页恢复农村户口。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恢复农村户口,一经发现,立即注消,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对符合申请恢复农村户口条件不出具证明的,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相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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