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政办函 [2009] 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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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函[2009]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环保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
实施方案
(州环保局二OO九年四月十八日)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有效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努力改善饮用水水质,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8县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一、二、三级保护区,重点整治吉首峒河流域、万溶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整治内容
(一)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污染源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医疗病原体废水等有毒有害废物的行为;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岸防护范围内倾倒废渣、施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炸鱼、毒鱼的行为;
(三)在三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污染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四)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工业企业、第三产业以及集中式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污口,新建20头以上大牲畜、50只以上家禽专业养殖场、无家禽养殖化粪池的行为;
(五)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二、三级保护区所列行为外,挖砂、游泳、野炊、摆摊设点和新从事放养禽畜、网箱养殖等其他污染水源的行为,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行为。
三、整治要求
(一)各县市于6月底前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文件、污染源单位名单报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224055),由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县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和污染源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图、管理办法、永久性标语等标示牌设置。10月底前完成第三产业、屠宰行业污水、集中倾倒生活垃圾的污染治理任务。
(二)对于三级保护区内未办理环保等行政许可手续的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2009年底前补办完善相关手续,完成超标排放污染物限期治理任务。
(三)对于二级保护区内未办理环保等行政许可手续且有废水排放污染的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取缔关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限期治理。
(四)对于一级保护区内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有污染源的,一律实施取缔关闭。
(五)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六)重点县市(吉首市、凤凰县)除按上述整治要求开展工作外,还应集中整治重点污染源,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屠宰加工点、选矿厂及峒河、万溶江饮用水水源流域的重点生活垃圾集中倾倒点;逐步启动实施峒河、万溶江饮用水水源流域居民生活废水、垃圾相对集中处置项目建设。
四、整治标准
(一)排入三级保护区内的工业(医疗)、第三产业及生活废水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水质标准,排放的工业(医疗)、第三产业、家禽养殖及生活污水必须达到水质标准要求;
(三)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排入的工业(医疗)、第三产业及生活污水必须达到水质标准要求;
(四)水源保护区内人口集中的乡镇、村寨要建有规范的垃圾围并及时清运处置垃圾,沿岸原有的固体废物清除干净;
(五)有专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法队伍,并开展经常性执法监管,有执法监管台帐;
(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处理率达100%;
(七)饮用水水源水质合格率达96%。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州长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副主任)、州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州环保局、州政府法制办、州发改委、州经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工商局、州建设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畜牧水产局、州卫生局、州公安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张健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及取水地(点)需要调整的,要及时调整,并报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明确职责。
1、县市政府职责。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相关责任单位层层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分解整治工作任务,下达限期治理通知或取缔关闭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吉首市、凤凰县等重点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制定峒河流域、万溶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吉首市矮寨镇、寨阳乡、万溶江乡和凤凰竿子坪乡、三拱桥乡五个乡镇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补偿的相关扶持政策(乡镇发展规划应包含对乡镇生活废水、垃圾具体处置相关内容)。
2、相关部门职责。
(1)供水部门:负责自来水的日常监测和供水管网的安装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环保、水利、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2)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3)水利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的调度管理与涉河建设项目的依法审批,查处侵占损坏河道及其他水体的违法行为。
(4)建设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垃圾管理、清运、处置监管,控制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审批。
(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执法监管,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
(6)工商部门:负责控制发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经营项目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吊销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有污染的建设项目、经营项目企业的营业执照。
(7)规划部门:负责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查处规划违法行为。
(8)农业部门:负责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执法监管。
(9)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被保护和执法监管,沿岸防护林的建造、管理。
(10)畜牧水产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水产养殖的执法监管,查处违法养殖、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
(11)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质的卫生监督管理,控制各类疫情的发生。
(12)公安部门:依法惩处严重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安全的维护。
(13)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
(1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执法监管,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管理。
六、考核验收
(一)考核验收工作由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州环保局具体组织并负责抽查。各县市环保局分别实施对辖区内污染源整治的考核验收。
(二)6月底,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县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工业废水、固体废物的处置情况进行检查。要求资料数据齐全,方案措施到位。
(三)年底,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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