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管理的通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管理的通告
益政通〔2012〕4号
为加强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的工作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包括两轮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在内的各类非营运车辆经营客运业务;违者,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营运车辆依法登记保存,并予以处罚。
被登记保存车辆之车主,应在其车辆被登记保存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否则,由相关执法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执行。
二、未经许可,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网罗社会车辆经营客运业务。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靠;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四、严禁两轮摩托车非法实行改(加)装、安装伞具。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收缴改(加)装部件,并予以处罚。严禁制售非法改装车辆的组件、器具;违者,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并予处罚。
五、严禁无牌、套牌或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扣留。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违者,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七、对拒绝和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