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益政办发〔2013〕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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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婚子女,包括未成年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六)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区、赫山区、益阳高新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五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四)诚信申报、按需认定。
第六条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动态管理,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上一年度内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现金和实物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指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含工资、薪金、奖金、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净额(生产税减去生产补贴)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和服务业的收入,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等其他经营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指将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转移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政策性生产生活补贴、报销医疗费、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收入、失业保险金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
(二)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三)机动车辆、船舶;
(四)房屋;
(五)债权;
(六)其他财产。
第九条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货币财产标准如下: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货币财产标准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发布的益阳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且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产总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以下。
农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货币财产标准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发布的益阳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且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产总额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以下。
第十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
(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八)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九)见义勇为奖励金;
(十)百岁老人长寿金;
(十一)依法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等非生活必需品的。
(二)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出售和购置住房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四)家庭成员有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
(五)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旅游、务工的;
(六)城市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三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农村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且有责任田,无正当理由不耕种的;
(七)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八)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九)存在为获取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合并户口等行为的;
(十)拒绝配合审核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十一)经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认定机关
第十二条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拟定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申请人家庭授权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进行审批和建档,向设立和提供救助项目的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提供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公示等工作。
社区(村)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教育、公安、人社、农业、林业、国土、住建、交通、卫生、房管、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电业、通讯、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需要及救助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依法及时向认定机构提供教育、户籍、车辆、就业、社保、惠农补贴、土地、水电、燃气、运输、医疗、住房、公积金、工商、纳税、通讯、存款、保险、有价证券等方面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成并反馈信息。
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部门联动,建立科学、准确、公正、高效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和核对信息系统。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全体成员情况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1)农业户口的,提供家庭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种植、养殖收入等情况;
(2)在职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职工收入证明,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提供银行发放工资凭证;
(3)城乡居民在私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务工6个月以上的,出具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家庭成员个人已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
5.家庭成员财产状况
(1)家庭成员房屋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提供居住地社区(村)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协议;属借住亲友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房产证;
(2)家庭成员有经营性店面的,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和缴税证明材料;有车辆的,出具车辆购置证明材料;
(3)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提供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6.原家庭成员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7.家庭成员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人户分离的情况证明;
8.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9.家庭成员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结论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残疾申请人提供残疾证明;
10.家庭成员有在校学生的,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在社区(村)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组织开展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张榜公示7日。对符合认定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调查材料、民主评议情况、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审批。区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全面审查上报的所有材料。对申请救助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涉及区直相关部门掌握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由区民政部门组织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涉及市直部门掌握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区民政部门凭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到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区民政部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论及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提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且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出具《益阳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
区民政部门对经调查、评议、审核确认为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核、审批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核、审批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五保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低收入家庭核定。
第十七条对于住房保障等其他专项救助的申请,先由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区民政部门出具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查材料及委托书后,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为保护公民隐私,未经申请家庭及其全体成员授权,不得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涉及到申请家庭及其全体成员的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为社会救助政策执行提供依据之外的其他方面。从事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对在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涉及申请家庭及其全体成员的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与认定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十九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档案,将低收入家庭的户籍状况、收入及财产情况以及享受的各项社会救助待遇及时登记归档。设立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申请重新认定。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的,要及时取消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请城乡低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待遇的,区民政部门不予认定或者取消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由相关部门将家庭成员信用状况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对于其已经获得的相关款物和优惠待遇,由具体实施相关救助的部门追回和取消。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村)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各主管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三条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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