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的通告

永政函〔2014〕176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88号)精神,现就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超限超载运输:

(一)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不含本数,下同);

(二)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

(三)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

(四)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

(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七)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八)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九)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二、对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改型、拼装车辆行为,一经查实,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等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卸载、责令就地恢复车辆原状,并对违法车辆驾驶员实施记分、罚款等相应处理处罚。

三、各车辆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厂矿企业、货运站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各厂矿企业、货运站场和货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合理装(配)载,自觉拒绝超限超载运输。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相关工作要求,治超工作实行“七个一律”:

(一)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车辆所属单位、运输企业、驾驶员一律依法处理;

(二)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三)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一律依法查扣;

(四)非法车辆改装窝点一律依法取缔;

(五)货物源头违规超限装载的一律停业整顿;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律依法处理;

(七)治超工作开展不力、治超行为违反规定的一律依纪问责。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普通公路路面治超和载货车辆、货物源头、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

六、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1月1日起实现全市常态长效治超。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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