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客运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客运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客运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强化全市客运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一律辞退。对三年内有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有交通违法满分记录的,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上的,或者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一律列入“黑名单”,依法严格处罚,并通报客运企业、交通和安监部门,责令相关企业将其解除聘用并予以辞退。
二、驾驶人“毒驾”一律注销驾驶证。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驾驶证申领、增驾、补证、审验等环节发现驾驶人有吸毒史的,要将其带至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或派出所进行吸毒检测。对检测确认具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驾驶人,一律按规定注销其驾驶证,并将其移交禁毒部门处理。
三、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一律停止发班。客运车辆轮胎、转向、灯光、制动、ABS等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及GPS系统运行不正常、逃生锤、灭火器、三角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不齐全的,且未按规定年检的,运输企业要一律停止发班。
四、车辆超员、超速、司机疲劳驾驶一律顶格处罚。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和司机疲劳驾驶的,一律依法顶格处罚;超速50%以上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车辆检验率、注销率及驾驶人审验率不达标一律停办业务。对车辆检验率、注销率及驾驶人审验率低的运输企业,由公安交警部门向运输企业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办所属企业所有车辆、驾驶人管理业务。
六、举报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费用一律由该车辆所属企业承担。推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布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122、0746-8361331)。对群众举报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严格处罚,并给予举报者奖励,奖励金额为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金额的20%,奖励费用一律由该车辆所属企业承担。
七、客运车辆责任事故一律严格追责。对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特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全面调查和责任追究,调查源头管理、动态监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指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一律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车辆超员的卸客转载费用一律由车主承担。对客运车辆超员的,一经查获,除依法顶格处罚外,卸客转载费用一律由车主承担。
九、企业管理不力的,一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两年以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客运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律责令整顿。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途中休息制度,保证驾驶人落地休息;严格实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客运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责令其整顿。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