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永州市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和《永州市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永州市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和《永州市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永政办发〔2012〕5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永州市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和《永州市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永州市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和《永州市学生渡运交接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永州市客渡船舶签单发航制度
(市交通运输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客船和渡船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永州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1]67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日均渡运量100人次以上的合法渡口或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短途客船集散地码头,应当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其余渡口、码头应在人流量集中的节假日、赶圩日及运输高峰期实行航次签单,其余时间不定期签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为始发港及中途停靠港的客船和渡船签单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签单,并落实签单责任人(即签单员);村(居)委会所在地为始发港的客船和渡船签单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委会落实签单负责人(即签单员)。
签单员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熟悉码头、渡口及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者村干部担任,并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负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和所辖船舶的安全管理,统筹解决签单发航工作经费,全面落实签单发航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管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签单员管理制度和签单发航工作程序及台账,组织对签单员的培训,并对辖区签单发航工作进行督察。
第五条各县区(管理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客船和渡船的签单发航工作进行督察。对无人签单发航的,要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整改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按整改通知的要求,及时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同时抄报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分管领导。
第六条签单员主要工作职责:
1、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
2、查验船舶载运乘客是否符合核定的定额,杜绝客(渡)船超载的违法行为。
3、查验船员证照、船舶证书是否齐备有效、船舶是否配齐持证船员。
4、查验客(渡)船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是否齐备、有效。
5、监督船员遵守规章、规范操作,杜绝雾行、夜航和开“带病船”等违法行为。
6、监督客(渡)船严格执行封渡停航、船减载和禁止顶棚放物坐人等安全规定。
第七条签单发航工作要求:
1、签单员应该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签单员应在第一艘客(渡)船舶发航前必须到岗,到最后一艘客(渡)船舶收班为止。严格执行六不发航制度,即:船舶技术状况不良不发航;船舶证书和船员执照不齐不发航;载运乘客超载不发航;救生和消防设备不齐不发航;气候恶劣和通航条件恶化不发航;救生和消防设备不齐不发航。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客(渡)船舶应该立即予以停航,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
2、签单员在执行签单任务时,应按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的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所载内容逐一如实填写,严禁弄虚作假,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所记载内容须由当班船员签字确认后,客(渡)船方可发航。
3、签单发航工作记录必须放置签单员处(工作完成后交乡镇安监站存档备案),不得随船携带和由船上船员自行签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签单人员工作考核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对工作认真、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进行批评教育,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解除聘用关系;对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永州市客(渡)船舶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
附件:
永州市客(渡)船舶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
填写单位:
序号
渡口(码头)名称
船舶名称
始发港至终点港
核定定额(人)
实际载客(人)
当天水文、气象情况
船员适航状况船员适任状况
发航时间
船员签字
签单员签字
永州市学生渡运交接制度
(市交通运输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学生渡运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乘船安全,根据《永州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1]67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渡运必须实行“定船舶、定船员、定乘员、定航线、定时间、定价格”的乘船制度。确定接送学生的船舶应统一配挂“学生专用船”牌子。
第三条学校在放学(上学)或节假日活动时安排教师负责护送学生乘船,村(居)委会在上学时安排村干部负责护送学生乘船。
第四条护送教师或者村干部按《永州市学生渡运交接登记表》所载内容进行登记,向船员(渡工)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并协助船员(渡工)维护上船(下船)秩序,督促学生穿好救生衣,严格按船舶核定的乘客定额装载,禁止超载和非载客处所(如顶棚)坐人。
第五条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把水上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范畴,经常对学生进行乘船安全宣传教育,并在每学期专门安排一定课时请安监部门和海事机构工作人员讲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通过举办安全知识讲座、设置安全宣传栏、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和开展现场演练等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未严格落实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乡镇,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报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学生渡运交接工作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对工作认真、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进行批评教育,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解除聘用关系;对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永州市学生渡运交接登记表
附件
永州市学生渡运交接登记表
学校或村委会(签章)
乘船渡口码头
渡运时间
渡运航线
沿途停靠渡口码头
船名号
船主(船员)姓名
核载人数
实载人数
本次护送交接应乘渡船的学生名册
未到学生名单及事由
增加的人数及名单
是否载有其他货物
救生设施配载情况
学校或村委会意见
校长或村委会主任签名年月日
签单员签名
护(接)送教师签名
船主(船员)签名
注此表一式两联,由学校、村委会在学生渡运前造表申报,渡运交接完成后交乡镇安监站存档备案,并接受上级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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