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苏工商办〔2011〕335号
颁布日期:2011-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及公布制度》、《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

听证及公布制度》

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1: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民主集中制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三条本局及局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局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五条本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推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

第七条本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规范程:

(一)由处、室(局)起草书面报告,报经分管领导初审;

(二)转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本局制定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公开,由提出的处、室(局)牵头,法制和监察机构共同参与,召开有关方面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

(四)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六)取得相对一致意见后,形成可行性报告;

(七)报分管领导审阅、主要领导审批或民主集中制研究决定。

第八条本局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期限,自报告提出进入启动程序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听证时间不予计算在内。

第九条本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相对稳定。

第十条本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提供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十一条本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由提出的处、室(局)适时跟踪与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建立台帐记录,推行决策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本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因过错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决策责任的监督追究部门为局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四)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第十五条决策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者给予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的过错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书面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10日内直接送达责任人。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

听取意见、听证及公布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三条重大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通告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五条重大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并将听证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二)听证会公开举行,并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五)对所征集的意见应当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九条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和同公示相同。

附件3: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决策权符合法律合法规定,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单位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交当由单位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三条凡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必须送省据主要领导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签发,送审签时须附带文件内各条目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发执行。

第四条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进行决策;

(四)是否与本单位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

第五条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审查人员或机构应当及时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六条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

附件4: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

实施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有效执行,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局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局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人员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民意测验等方式,随时跟踪监督决策的执行效果。

第三条本局工作人员在决策执行中发现决策存在缺陷、偏差或决策本身有问题,应及时向局领导反映情况。对其他单位或人员反映的决策执行问题,局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反映,并提出改进的有关可行措施。

第四条对决策方案的某些缺陷或由于执行失误而出现的偏差,及时召开班子会进行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修正。

第五条对决策方案本身的问题危及决策目标实现以及决策目标本身有问题,要进行追踪决策,纠正决策制定时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对因决策事项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局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并按信息公开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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