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号:苏交规〔2013〕2号
颁布日期:2013-0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障公路水运建设安全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经第6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5日起施行,我厅2007年发布的《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苏交招〔2007〕7号)同日废止。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月11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水运局,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3年1月14日印发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障公路水运建设安全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招标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行业社团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记录、汇总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作为对其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评价依据。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信息系统”)。

(三)公开或者发布以下信息:

1、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

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对注册地非本省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备案信息进行核查。

(五)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业绩进行核查。

(六)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有关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建设项目信息以及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对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进行复核和动态审核。

(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业绩进行核查。

(三)收集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单位合同履约结果、从业人员履约评价得分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从业单位的行为信息并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填报公路水运工程信息,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投标行为和合同履约行为进行考核和评分,记录不良行为及其他信用信息,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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