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教育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教法﹝2013﹞7号

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

为推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江苏省教育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教育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省教育厅

2013年11月30日

附件

江苏省教育系统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教育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上级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二)教育改革发展重大政策调整;

(三)招生考试、教育收费政策的重大调整;

(四)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撤并;

(五)重大教育资金安排;

(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合法、科学、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决策建议与立项;

(二)调研起草决策方案;

(三)征求意见;

(四)专家论证;

(五)风险评估;

(六)合法性审查;

(七)集体讨论决定;

(八)公开发布。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的理由、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可行性分析、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重大决策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对需要立项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后,予以立项。

第八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各种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并根据调研情况初步形成决策方案的草案。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就决策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应当进行整理归类,研究作出采纳与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至少三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教育、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对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由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教育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应当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

(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审议,并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审议或搁置的决定。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工作网站、办公场所或新闻媒体及时公布。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对决策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订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分析;

(三)实施对象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主要经验、存在问题;

(五)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后,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原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后执行:

(一)实施单位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

(二)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

(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重大行政决策目标不能实现的;

(五)其他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决策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决策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决策的;

(三)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四)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策的;

(五)隐瞒有关重大决策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江苏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3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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