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淮政发〔2013〕195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一)清河区:西安路——里运河——清隆桥——深圳路——安澜路——古黄河——西安路形成的围合区域。

(二)清浦区:西安路——枚皋路——长阳路——枚乘路——启秀路——枚皋路——淮海南路——京杭大运河——天津路——里运河——西安路形成的围合区域。

(三)淮阴区:西安路——古黄河——新长铁路——淮河路——西安路形成的围合区域。

(四)淮安区:海天路——京杭大运河——一品梅路——里运河——电大路——楚州大道——南巽路(东)——经九路——关天培路——经十路——华西路——铁云路——纬四路——海天路形成的围合区域。

(五)淮安生态新城:宁连路——翔宇大道——海天路——吴承恩大道形成的围合区域。

(六)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南路——南苑路——天津路——京杭大运河——淮海南路形成的围合区域;翔宇大道——宁连路——汕头路——广州路——徐杨路——康马路——福州路——烟台路——深圳路——翔宇大道形成的围合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料使用规定

(一)推广使用集中供热、热水直供,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二)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可排放硫含量>0.3%的固硫蜂窝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0.5%、灰分含量>0.01%的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现有的各类高污染燃料设施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或采取集中供热等方式替代。涉及城市集中供热、发电或重大民生项目的锅炉,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审定。

四、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改建燃用本通告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市环保、工商、质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淮安工业园区和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及各类工业集中区,应实行集中供热,各园区根据本通告,结合园区实际开展相关工作。金湖、洪泽、盱眙、涟水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通告,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分别制定高污染燃料控制措施,保护和改善辖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

六、本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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