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引进高校院所设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引进高校院所设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引进高校院所设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4〕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引进高校院所设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
淮安市引进高校院所设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推进国内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来淮安设立各类研发机构,充分发挥其为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是指淮安市域以外的高校院所,围绕淮安主导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成果转化和公共科技服务,在淮安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技术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
第三条研发机构建设须按照“优化布局、服务企业、支撑产业、引领发展”的原则,立足淮安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集聚高端创新资源、支撑引领产业发展和服务中小企业创新为根本,以为企业开展合同科研、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为重点,建成需求引导、多元共建、体系开放、水平一流、独立运行的新型科研实体、成果转化中心和人才培育基地。
第四条研发机构主要业务定位是:有机联合和无缝衔接其所依托的高校院所(以下简称“母体单位”)各类高端创新资源和优秀人才,重点开展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重大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等研究与开发,储备产业未来发展的前瞻性技术和战略性目标产品,并以优惠的价格、优等的质量为所在地及淮安市域企业提供合同科研、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以及整套技术解决方案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研发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研发机构建设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1.制定全市研发机构建设的总体规划;
2.编制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与经费预算;
3.会同县(区)政府(管委会)联合开展研发机构招引洽谈、评估和论证;
4.会同市财政局、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的指标体系,建立年度绩效评价、奖惩退出机制;
5.指导和帮助研发机构向上争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6.指导和帮助淮安智慧谷、淮安高新区、淮安农业科技园区等重点科技园区的研发机构开展企业需求对接和科技公共服务。
第七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按规定安排研发机构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科研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后补助。
2.审批研发机构建设和运行的年度经费预算;
3.会同市科技局开展研发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考评;
4.协助市科技局开展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评价,参与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科技项目的验收。
第八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研发机构落户协议签订、落地注册手续办理,提供科研办公、学习生活等物理空间、装备设施、政策环境的便利条件及其他配套服务;
2.负责本地区拟建研发机构的组织与推荐工作;
3.负责本地区研发机构的日常管理,组织并指导、监督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科技项目实施及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科技公共服务等;
4.落实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配套经费;
5.协调联系研发机构主导建设单位与共建合作单位,牵头负责与研发机构技术领域密切相关的产业化项目承接和服务;
6.配合市科技局、财政局做好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三章招引落户
第九条市科技局根据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需要,研究制定全市研发机构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年度研发机构建设计划和预算安排,会同地方政府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经前期组织洽谈和引进评估,签订共建协议后启动建设。
第十条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招引落户基本条件:
1.研发机构主要技术领域应符合我市主导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其母体单位在该技术领域或相近领域应有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创新平台、优势学科和研发实力,拥有一批创新水平较高、应用前景较强、有望在淮安实施转化及产业化的创新成果和专有技术。
2.研发机构人员团队由组织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领军人才领衔,专业结构合理、团结协作,且拥有若干名在成果转化、市场运营、技术经济等方面经验丰富、成效卓越的产业经纪人员。团队人员由母体单位派出或从社会公开招聘组成,其中:机构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应由母体单位派出、专职担任;博士学历或教授(研究员)职称占比不低于30%;母体单位应能保证其派出的专职人员在淮工作时间充足。
3.研发机构拟定的建设规划初步方案合理可行,具有明确的发展宗旨、功能定位、总体目标,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公共服务等任务具体;推进措施、进度安排和阶段性目标合理;投入预算和资金筹措符合实际;管理体制构架科学,运行机制协同开放,符合运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投入多元化、技术产业化的发展要求。
4.母体单位全力支持研发机构建设,能够充分利用相关领域创新资源、社会资源为研发机构提供便利条件、骨干人才、技术支撑和成果供给,推动优秀人才加盟建设、促使研发机构专职科研团队稳定,支持研发机构建立特定的考核体系、实施单独的财务资产管理,支持研发机构成为母体单位重要的研究生培养基地并提供宽松的研究生招生指标,支持研发机构在进人用人制度、科研项目组织、人员考核激励、研发成果处置、服务收入分配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和支配权。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行业领域技术专家、产业专家、管理专家和政府部门人员对拟招引落户的研发机构基本条件、人员团队、任务目标、经费筹措等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是否招引落户及落户后建设经费市财政扶持额度的有关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县(区)政府(管委会)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经市政府同意,县(区)政府(管委会)与研发机构母体单位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对重点招引的研发机构,提请市政府签订共建协议。
第十三条研发机构共建协议签订后,市科技局会同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省内外专家对研发机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以进一步修改、完善研发机构建设规划方案,签订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合同,确保落户建设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研发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建设与运行
第十五条研发机构原则上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或主任)负责制,建立多元化投入、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行、开放式发展的运行机制,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努力达到应用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服务企业的平衡发展,逐步实现政府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合同科研(技术服务)、主管部门(及母体单位)运行经费与市财政绩效评价科研资助等收入来源基本协调。
第十六条研发机构负责人应由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家学者或产业经济的行家里手担任;研发机构骨干人员除由母体单位派驻专职或兼职工作外,可就地招聘、专职专岗开展工作,部分骨干可按市场化方法聘请其他高校院所、企业人员兼职。
第十七条研发机构应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岗位人才,建立因需设岗、人尽其才、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实行绩效优先、奖惩分明的分配制度,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岗位协调、流动有序且专职与兼职相配合、研发与服务相结合的专业队伍。
第十八条研发机构应建立由产业、技术、经济等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对研发机构发展战略、技术方向、重大项目等进行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负责规划咨询、成果评价和技术论证,组织重大技术交流活动,为研发机构推荐优秀人才和创新成果等。
第十九条研发机构应充分吸纳国内业界同行、产业精英、金融机构和其他高校院所参与建设和运营,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成果孵化与转化、技术转移与转让、科技与金融融合,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投入、市场推动、产业支撑的多元发展格局,实现高端化、开放式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二十条研发机构按照“边建设、边运行、边出成效”的要求组织建设,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研发机构建设期间,工作进展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研发机构建成验收后,每年应至少推动3-5项科研成果在淮安转化或实现产业化,为淮安企业开展合作科研、联合攻关、技术服务10次以上。
第二十三条研发机构产生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研发机构所有和处置,具体权益分配由研发机构与其母体单位、联合研发单位等相关单位商定。
第二十四条鼓励研发机构探索建立开放式科技创新组织模式,吸纳各类社会资源参与研发,组建或参加产业技术协同创新联盟等研发组织,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载体开展合作交流。
第二十五条研发机构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提交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以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负责人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一般应及时调整;变更负责人与领军人才、调整研发内容、创办派生企业、调整派生企业或入股企业的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须报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督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加强研发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要予以帮助和对口辅导,对不主动落实措施解决问题、又不积极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的研发机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研发机构建设实行按季督查推进,及时会办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扶持及配套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研发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申请中止:
1.骨干人员离开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已无法继续的;
2.研发机构发生重大变故,难以完成建设和工作任务的;
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建设与运行不能继续实施的;
4.连续两次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研发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对其专项补助资金予以缓拨、停拨,或实行劝退、强制中止、撤销研发机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母体单位和主管部门通报:
1.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等,或其他配套经费不能按期落实的;
2.管理不善、执行不力,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进度严重滞后,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与工作任务,或无故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3.不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检查、监督、审计、验收和评估的。
第三十条建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和奖惩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研发机构每年一次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其结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母体单位通报。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另行组织制定。
第三十一条对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研发机构,处在建设期的,按照共建协议和建设项目合同,由市财政拨付年度建设扶持经费;处在运行期的,按共建协议及其该年度为淮安地域企业开展合同科研、公共服务等横向服务收入到账经费的一定比例,由市财政拨付后补助经费。
第三十二条对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研发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建议申请中止;不申请中止的,可以直接对其实行劝退;不接受劝退又不加大整改力度,导致连续三次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对其强制中止、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申请中止、接受劝退、被强制中止与撤销的研发机构,市科技局、财政局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查、审计,办理退出手续。研发机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市、县(区)公共财政扶持资金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照原财政渠道上交,仍用于全市研发机构建设。
第六章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市研发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对淮安智慧谷、淮安农业科技园区等创新园区的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三十五条研发机构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以无偿拨付为主,以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为辅。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途为:
1.研发机构建设扶持资金。重点支持科研条件配备、人才引进与培养以及建设期内前期性科研活动;
2.研发机构科研项目资金。由市科技局每年度在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采取竞争择优方式予以立项,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统一管理。
3.绩效评价后补助。根据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横向服务收入年度到账经费的一定比例,支持产业前瞻性技术研究、公益性技术服务、杰出人才引进等。
第三十六条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对研发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科技研究项目、人才引进培养、子女及配偶落户等给予优惠支持和配套服务,并按市专项补助资金一定比例予以配套。
第三十七条市各有关部门积极为研发机构争取进口设备关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帮助指导研发机构派生与孵化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级以上各类计划项目。
第三十八条母体单位派驻研发机构的专职骨干人员,在科研项目、职称评定、绩效考核、工资薪酬等方面,母体单位应赋予其与内部人员同等或更优的待遇;派驻研发机构的兼职人员可保留原有身份,鼓励实行“双职双薪”。
第三十九条鼓励和支持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创业,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和金融投资基金给予优先扶持、重点支持。研发机构孵化或衍生的企业年开票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政策,支持其滚动发展。
第四十条支持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各类人才计划。
第四十一条支持研发机构联合产业技术协同创新联盟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产业集成攻关。
第四十二条淮安智慧谷是全市重点打造、着力于淮安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人才集聚高地、科技研发中心、成果转化基地和科技服务示范区,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管委会)要结合“4+2”优势主导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支持各类高水平研发机构、高层次科技人才向淮安智慧谷聚集。
对推动研发机构和人才团队落户淮安智慧谷的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管委会),市相关考核实绩相应计入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管委会),另在原有计分标准基础上增加为1.2系数。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研发机构建设经费和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四十四条研发机构要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市研发机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责权明确、产权明晰、科学管理”的原则,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根据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和相关管理规定,对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科技局每年组织研发机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市研发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后续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专项补助资金用途或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研发机构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纳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共享。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自主招引、市财政资金未予扶持的研发机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1.专职人员:指专门从事研究开发、技术服务、运行管理等业务活动,为研发机构工作时间达80%以上,与研发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研发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固定人员。
2.兼职人员:指在研发机构兼职从事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活动的特聘院士、教授或专家顾问等,年均在研发机构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月,与研发机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单位人员。
3.流动人员:主要指在研发机构从事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博士后、在读研究生或访问学者等人员。
4.领军人才: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863、973项目首席专家,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的支持对象,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或相当水平人才。
5.合同科研:研发机构接受企业委托,与企业签订合同,为企业开展新产品的开发、生产装备的研制和改造、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改进等,或将自有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信息和能力向企业进行转让、移植等输出。研发机构一次性向企业转让成果、入股企业收益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合同科研收入。
6.科技公共服务:研发机构面向企业及社会开展的分析检验、试验测试、样品试制、标准制定、资源共享、技术咨询、企业人才培训等服务。
淮政办发(2014)10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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