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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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
淮安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七)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
本条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质监、安监、公安、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第三条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淮安质监局会同市公安局、监察局、安监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Z0006-2009)要求,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组由淮安质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市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死亡1人或无人员死亡、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可由淮安质监局委派事故所在县(区)质监局牵头负责,县(区)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作出事故调查结论,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意见,经调查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由淮安质监局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复。
第六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结案的事故调查报告,由淮安质监局负责送达有关部门和单位;事故调查组调查形成的材料和调查报告,由淮安质监局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第七条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作出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淮政办发(2014)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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