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徐圩片区部分海域内养殖活动加强管理的通告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徐圩片区部分海域内养殖活动加强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连政发〔2009〕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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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连政发〔2009〕92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徐圩片区部分海域内养殖活动加强管理的通告
徐圩港区建设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9年度重点工程,也是我市推进徐圩片区产业发展的关键工程。为确保港区围堰工程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新调整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关规定,对徐圩片区内禁止养殖区域和养殖控制区域进行明确,并就徐圩片区内海域养殖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养殖区域和养殖控制区域分别为:
禁止养殖区域坐标(WGS-84度分文件)
1.034:37.44409729119:31.34049730
2.034:40.22684864119:34.31130846
3.034:39.90258721119:37.09546919
4.034:35.25238788119:35.45355888
养殖控制区域坐标(WGS-84度分文件)
1.034:40.12102988119:27.38567196
2.034:40.54348614119:30.55721316
3.034:39.74088539119:36.42488418
4.034:38.19985210119:38.79149947
5.034:32.55636230119:40.38174195
二、禁止养殖区域内,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收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紫菜、贝类等养殖活动。
三、养殖控制区域内,养殖户原则上可以按照原管理模式继续过渡养殖,时间暂定为一年,即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6月24日止。在此期间,如果遇到海洋环境恶化以及施工过程带来的海洋环境变化而产生的养殖后果自行负责。各养殖户应积极向深海区发展,逐步退出在该区域的养殖生产活动。
四、市、区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海洋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本通告的各种养殖活动和违法用海行为,确保徐圩港区重点工程项目顺利推进。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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