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实施临时补助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实施临时补助的通告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苏府通[2015]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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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实施临时补助的通告
苏府通[2015]3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老旧车淘汰工作的新要求,适应我市黄标车限行区扩大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加快改善空气质量,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引导和鼓励老旧机动车加快淘汰更新,对本市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实施临时补助。通告如下:
一、补助范围
补助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车,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车。
二、补助标准
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拆解,并于2016年1月31日前申请补助的,按照下表进行补助。拆解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日期为准。
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
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
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
汽油
载客
大型
5000元/辆
中型
3000元/辆
微、小型
2000元/辆
载货
重型
4500元/辆
中型
2500元/辆
微、轻型
2000元/辆
柴油
载客
大型
5000元/辆
5000元/辆
6000元/辆
中型
3000元/辆
3000元/辆
4000元/辆
微、小型
2000元/辆
2000元/辆
2000元/辆
载货
重型
4500元/辆
4500元/辆
5000元/辆
中型
2500元/辆
2500元/辆
3000元/辆
微、轻型
2000元/辆
2000元/辆
2000元/辆
三、其他事项
2015年9月、10月拆解,并已按《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实施补助的通告》(苏府通〔2014〕5号)申领淘汰补助的,由相关部门按已申办手续追加发放补助差额。
根据《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奖补办法》,2000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客车和中、重型汽油车,2007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车,同时享受老旧机动车淘汰省级专项引导奖补资金。
享受政府补助需要具备的条件及受理时间、地点、程序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实施补助的通告》(苏府通〔2014〕5号)执行。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可以参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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