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2013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2013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

苏府[2013]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本届)立法规划和2013年立法有关计划已于2013年2月26日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已于2012年12月31日下发了《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苏人办〔2012〕119号),请市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按要求做好调研起草工作并按时报市政府。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今年来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现就做好2013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发挥制度建设的保障作用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政府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单位要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思路、新论断、新部署、新要求,要善于把十八大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要紧紧围绕建设“三区三城”总目标,在做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公共服务、加强社会建设方面立法的同时,注重将社会管理创新经验上升为地方立法或者制度规定,注重提升民生福祉、建设生态文明方面的立法,努力为我市经济稳中求进,量质并举,实现经济社会在高平台上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坚持科学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积极拓宽民主立法的广度和深度。一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分管具体业务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具体业务骨干参加的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和职责。要按照调研、起草、论证等阶段安排,对起草过程进行分解,并明确各阶段的进度要求,着力提高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质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实施机关要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组织成立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方案,有序开展评估工作。二要拓展公众参与立法途径。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要通过中国苏州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等,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要进一步拓展公众、社会组织、立法咨询员、政府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要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扩大公众参与评估的广度和深度。三要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审核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站在服务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的地区和部门利益倾向。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相关部门也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反馈意见。部门之间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四要积极探索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要积极探索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深入分析论证立法的总成本和总效益,综合考量立法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立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立法的过程成本和立法后实施的执法成本、社会成本等因素,进一步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

三、切实落实政府立法各项要求,增强立法计划严肃性和执行性

对于列入2013年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评估计划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要努力提高起草质量,按时向市政府上报送审稿,并一起报送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上报规范性文件的,还应当报送本部门监察机构的廉洁性审查意见。起草说明要对立法和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难点和协调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并附相关部门正式回复的书面意见。送审稿要力求做到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条理清楚、内容明确、用语规范。对不符合本通知各项要求以及不成熟的送审稿,将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实施机关要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尽早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要在3月底前组织成立评估机构,在10月30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法规、规章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抓紧审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的立法和文件审核工作,广泛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要求认真审核研究评估报告,不断改进和提高政府立法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本届)立法规划和2013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力争早日启动政府立法程序。对实际工作急需、立法条件成熟的项目,起草单位可以提出调整为计划项目的建议,经市政府法制办会相关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评估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开展政府立法综合评价工作,将立法有关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并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1.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

2.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

3.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

4.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5.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进度安排表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5日

附件1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

一、计划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送审稿报

市政府时间

1

苏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

市侨办

3月10日前

2

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市气象局

4月10日前

3

苏州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市体育局

5月10日前

4

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

5月10日前

报请审议

5

苏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

6月10日前

二、预备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1

苏州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虎丘区人民政府)

2

苏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苏州质监局

附件2

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1

苏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

2

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市发改委

3

苏州市社会组织促进办法

市发改委、民政局

4

苏州市社会信用办法

市经信委

5

苏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市经信委

6

苏州市社会治安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

7

苏州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办法

市监察局

8

苏州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市市容市政局

9

苏州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

10

苏州市用水审计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

11

苏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市农委

12

苏州市病媒生物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13

苏州市公共场所烟草控制办法

市卫生局

14

苏州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市体育局

15

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16

苏州市粮油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市粮食局

17

苏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

市侨办

18

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

19

苏州市行政指导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

20

苏州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

21

苏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苏州质监局

22

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市气象局

23

苏州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

苏州高新区

附件3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实施机关

1

市政府令第2号

(1994年)

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市国土局

2

市政府令第26号

(1997年)

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市残联

3

市政府令第10号

(2000年)

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市委农办

4

市政府令第12号

(2000年)

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市交通局

5

市政府令第15号

(2001年)

苏州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

6

市政府令第21号

(2002年)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市市容市政局

7

市政府令第54号

(2004年修订)

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8

市政府令第78号

(2004年)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市经信委

9

市政府令第81号

(2004年)

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

10

市政府令第82号

(2004年)

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11

市政府令第95号

(2006年)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12

市政府令第102号

(2007年)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市人社局

13

苏府〔1992〕87号

苏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市民政局

14

苏府〔2007〕114号

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

15

苏府〔2008〕65号

苏府〔2009〕30号

加快苏州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

市商务局

16

苏府〔2009〕88号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市住建局

17

苏府规字〔2010〕2号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市计生委

附件4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序号

起草单位

文件名称

送审稿报

市政府时间

1

市规划局

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

已报

2

市国土局

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

已报

3

市旅游局

苏州市旅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已报

4

市文广新局

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

3月上旬

5

市水利局

苏州市建设项目节水管理办法

4月上旬

6

市教育局

苏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

5月上旬

7

市园林和绿化局

苏州市石湖保护管理办法

6月上旬

附件5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进度安排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报市政府时间

报市人大时间

常委会

审议时间

提请省人大批准时间

1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市文广新局

已报

3月10日前

4月一审

6月二审

7月

2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

市规划局、文广新局

4月10日前

7月10日前

8月一审

10月二审

11月

3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

市农委、财政局

8月10日前

11月10日前

12月一审

2014年4月二审

2014年5月

附件下载

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2013年立法有关计划.doc

http://www.zfxxgk.suzhou.gov.cn:8080/pub/szs/sxqzf/szsrmzf/201303/P0201303113454414654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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