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8部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8部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8部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5〕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医管中心、急救中心、红十字会、保险行业协会、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8日
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绿色通道
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医管中心市民政局市急救中心市红十字会市保险行业协会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安部、原卫生部及省公安厅、卫生厅《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绿色通道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交通事故伤员快速抢救绿色通道,是积极践行“以人为本,珍爱生命”群众观念和生命观念的需要,也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通过规范和完善交通事故伤员快速抢救的联动工作,切实提高交通事故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的综合能力,确保交通事故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保障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绿色通道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市成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绿色通道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卫生局、医管中心、急救中心、民政局、红十字会、保险行业协会、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路救中心无锡道路救助基金服务办公室,下称路救办)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由交警支队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协调指挥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绿色通道的建立和正常有效运作。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工作,积极实行交通事故伤员先收治、后结算,第一时间进入抢救“绿色通道”,简化交通事故伤员急救手续,减少中间环节。对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救助条件的,及时进行救助;对符合各保险公司预付医疗费用的,及时预付。全力救治伤员,最大限度减少伤员的死亡率和致残率。
四、工作机制
(一)接处警联动机制
1.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与卫生部门“120”急救指挥中心建立交通事故信息互相通报和反馈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形成联动网络。
2.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在接到事故报案时,应当问清情况,指令相关交警部门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需要对事故伤员抢救的,应当同时通知“120”急救指挥中心。如“120”急救指挥中心先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得到交通事故信息的,应当在急救车赶赴现场的同时,转告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3.对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的调度应当根据伤员所处位置和伤势,遵循“就近就急、专科专治、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
(二)首科首诊负责机制
1.一般交通事故由市急救中心接到指令后立即调派急救分站或网络分站车辆和急救人员在第一时间快速赶赴事故现场。
2.到达现场后医护人员要迅速检查伤员伤情,并做好前期处理工作。对生命垂危的伤员,要立即将病情报告医院。医院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召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就位,并做好抢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3.医护人员先于交警到达现场,因救护需要移动现场伤员、车辆、物品位置的,应当在现场做好标识,便于交警勘查现场。医疗救护人员在现场确认事故受害者死亡的,事后应当出具死亡证明。
4.对刚送到医院的危重伤员,医疗机构总值班领导或负责绿色通道的联络人应当到场落实抢救工作。医院应当及时将伤员救治情况反馈到公安交警部门,如实提供有关医疗单据和证明,为交警调查取证提供方便。
5.各医疗机构因伤员伤情危重且受本单位医务人员、技术或者设备局限无法正常实施救治的,应当请有关专家会诊,或经必要的急救处置后迅速转送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
6.医疗机构不得以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等任何理由拖延救治。治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用药规定,根据病情需要,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使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
7.公安部门要主动协助医疗机构、急救机构联系落实抢救费用。对送医院救治的伤员,公安部门要主动联系,掌握病情及治疗情况,查明车辆投保单位。对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肇事车辆,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依法垫付抢救费用。对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落实好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工作,对逃逸的责任人加大侦查力度,力争使救助基金得以追偿;公安部门应与医疗机构做好与救助基金的对接工作,简化程序,及时协助路救基金申请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三)专家指导会诊机制
1.成立我市交通事故伤员抢救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脑外科、普外科、胸外科、骨科、ICU(麻醉科)、泌尿外科、妇产科等科室专家组成。具体人员由全市各家医院推荐,并经市卫生局、医管中心审核。
2.专家组负责对交通事故伤员危急、疑难病症的救治指导和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对伤员救治中出现的医疗纠纷认真剖析,总结经验教训,对抢救中死亡率高的医院提出整改意见。
(四)急救工作联络机制
1.公安、卫生部门要加强联络协作,及时解决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绿色通道联动网络正常运作,不断完善。
2.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绿色通道指挥部要定期召开例会,通报绿色通道联动工作情况,协商解决问题。
五、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
1.公安部门负责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绿色通道建立和实际运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联动考核工作,积极参与交通事故现场伤员先期抢救处置工作,负责联系保险公司、路救办等部门落实伤员抢救费用先期垫付和追偿工作。
2.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迅速察看事故伤者伤情,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查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保单编号,肇事人的相关证件,现场敦促肇事人办理委托预付抢救费用的委托书,并先期预付医疗费用。
3.事故处理民警在现场处理结束后应当赶到医院,协助医务工作人员完善必要的抢救手续。
4.对交通事故进行勘查,在法定时限内明确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5.协调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路救办应在最短时限内垫付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和保险赔偿范围内的其它相关费用。
(二)卫生部门
1.市卫生局、医管中心具体负责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绿色通道伤员救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组建社会化急救网络,制定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治疗工作预案,规范急救工作程序,做好医警联动工作考核,严格督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首诊负责联动机制”、“专家会诊指导机制”等制度,确保每一起交通事故伤员得到及时、认真、有效的救治。
2.医院急诊中心绿色通道保证24小时开放畅通,同时要配备专业技术过硬的高年资医师负责急诊救治,保证交通事故伤者得到有效的、及时的抢救治疗。
3.伤势轻者可先挂号就诊检查救治,需住院治疗的立即护送到病区住院治疗。伤势较重或危急病人可先就诊、抢救后再补办挂号等有关手续。
4.对交通事故危重伤病人暂时无经费的,医院应当积极做好抢救救治工作,及时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络,协调解决治疗费用问题,不能因治疗费用问题影响抢救治疗。
5.及时做好与路救办的对接工作。对符合交通事故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做好与路救基金的对接,确保为路救基金申请人及时提供路救基金申请材料。
6.严格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延误救治伤病人。抢救治疗要做到及时有效、认真负责。
7.交通事故的患者入院后要按照交通事故的特殊性进行抢救检查治疗,要严格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8.严格告知制度,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一是要及时如实地告知患者伤情及愈后转归情况。二是要告知检查治疗的内容和范围,并作详细解释,减少伤者及家属在治疗、用药方面的疑虑。
(三)急救中心
建立健全由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的急救分站和网络分站的院前急救网络,按照统一调度指挥、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确保交通事故伤员及时送往就近医院,并及时向交警部门反馈送达医院信息。
(四)保险行业协会及各有关保险公司
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文件精神,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事故投保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接到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交强险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后,做好垫付准备工作。
2.保险公司接到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开具的交强险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按责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材料齐全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
3.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及时核实当事人提交的交通事故索赔申请及相关材料,积极主动做好理赔服务工作。
(五)路救办
依照《江苏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可以救助的,第一时间与各家医院沟通联系,确保救助基金及时到位。
(六)民政部门
对交通事故死亡的当事人,按现行有关规定减免火化和相关费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家庭按规定给予相关救助。
(七)红十字会
依法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应急救护技能培训工作;对事故责任明确、有捐献人体器官意愿的当事人,协调做好人体器官无偿捐献工作,并做好相应的人道救助等善后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迅速启动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绿色通道的建立工作,尽早实施运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自身职能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确保绿色通道各环节工作相互衔接,有序推进,发挥实效,最大程度地减少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联络畅通。
(三)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提高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绿色通道救治水平。市医疗主管部门要严格督导医院贯彻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严禁以“不能及时缴纳抢救费用”为由推诿、搪塞、延误伤员的抢救治疗,对因此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对因本单位医务人员、技术或者设备局限无法正常实施救治的情形,要及时安排转至有救治能力的医院进行救治,确保交通事故伤员的生命安全。
(四)切实维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确保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绿色通道正常运转,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要在加强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机动车辆强制保险预付抢救医疗费的作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研究建立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预付抢救费用的机制,保障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和合理收费不受影响。对拒不预付抢救费用的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医院应当积极配合救助基金申请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确保符合救助基金救助条件的抢救费用及时到位。
(五)强化急救常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和民警先期处置交通事故伤员的水平和能力。公安、卫生部门、红十字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交通事故伤员急救常识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交通事故急救常识的知晓率。要对公安交警、机动车驾驶员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医疗急救常识的培训,提高对事故伤员的现场急救能力。公安机关交通巡逻车、事故勘察车要装备简易急救设备,其他机动车要鼓励车主随车配备急救包,以满足突发事故现场急救需要。
(六)严格信息报送机制,避免多头报送、发布,导致工作被动。各成员单位在报送、发布相关交通事故信息时,对交通事故的性质确定、死伤人数统计等信息,应当待公安部门调查核实后统一发布。
江阴、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自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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