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科技局无锡市“三创”载体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科技局无锡市“三创”载体认定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锡政办发〔201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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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市科技局无锡市“三创”载体认定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2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无锡市“三创”载体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八日
无锡市“三创”载体认定办法
市科技局
(2011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市“三创”载体管理规范化,实现“三创”载体建设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大力度加快“三创”载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锡委办发〔2010〕10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创”载体主要指集成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成为科技创新创业创意人才开展研发、试验、中试及生活的聚集地。
第三条市“三创”载体建设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三创”载体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管理和指导全市“三创”载体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三创”载体的主要功能与要求
第四条“三创”载体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高成长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科技孵化、技术平台、人才引进、科技金融、企业培育、产业集聚等公共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加速高成长企业成长,加速区域产业发展,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三创”载体建设按照“人性化、专业化、社区化、国际化、信息化、平台化”的总体要求,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各层次科技企业与人才的发展需求。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由市科技局、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发改委、环保局、住保房管局组成无锡市“三创”载体认定管理工作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三创”载体认定及管理工作;
(二)对“三创”载体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三)对已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对于提高容积率的申请予以支持。
第七条申请认定无锡市“三创”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由市(县)、区级地方政府控股载体建设资金投入,或建成后由市(县)、区级地方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已编制建设及发展规划和制订扶持载体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载体的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合理,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专门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专家,管理人员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载体可自主支配场地在10万平方米以上,用于科技企业的孵化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拥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五)载体服务功能齐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建有无锡市级(或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专业公共技术平台或共享共用的研发设备;
(六)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自身及载体内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规定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第八条申请认定无锡市“三创”载体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三创”载体具备的各项条件的说明;
(二)管理机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管理人员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四)建筑竣工资料;
(五)入驻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去年的营业收入、注册时间、技术领域、所占地面积、去年年末职工数、企业负责人学历);
(六)公共服务平台及设施清单。
第九条申请认定无锡市“三创”载体,由“三创”载体所在市(县)、区级地方政府向市“三创”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无锡市“三创”载体认定管理工作组负责实施验收认定工作。无锡市“三创”载体认定管理工作组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报市“三创”载体建设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认定为无锡市“三创”载体。
第十条市“三创”载体建设联席会议将每年对无锡市“三创”载体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三创”载体,将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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