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锡政办发〔2011〕22号
颁布日期:2011-0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2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操作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操作细则

市发改委

(2011年1月)

为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61号)文件精神,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一、认定原则

(一)“两级审核、部门分工、集体认定”原则

先由两市(县)区发改部门进行初审,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市(县)、区政府上报材料后,进行分工复核,最后由领导小组集体认定。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61号)中《无锡市总部经济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规范、透明操作。

二、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条件详见《认定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八条。

(二)申报材料

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为《认定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之内容,具体包括:

(1)企业母公司资产证明、注册证明、分支机构证明材料等。

(2)总部企业自身资产证明、注册证明、纳税证明、经中介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研发投入证明(研发型总部企业提供)、分支机构证明材料(综合型总部提供)等。

企业须将以上材料按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15份报所在市(县)、区发改部门。

三、认定步骤和方式

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安排在每年的11月—12月之间进行。

(一)二市(县)七区初审

各市(县)、区发改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认定办法》,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企业申请表“初审意见栏”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将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在每年的11月份完成。

(二)部门复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初审材料后,根据分工分送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复核。其中,市商务局负责复核除金融总部之外的外资总部申请;市经信委负责复核除研发总部和金融总部之外的内资总部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复核内资研发总部申请;市金融办负责复核金融总部申请(金融总部的申请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48号)执行)。

复核部门应根据《认定办法》,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调研,征求专家意见。复核后,在企业申请表“部门复核意见栏”提出明确意见,并将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审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材料,牵头召集所有成员单位举行总部企业认定会议,对申报企业进行集体认定。

认定会议采取集体会审形式,由复核部门分别介绍所分工负责的申报企业情况,由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进行集体认定。

经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具认定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认定结果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本年度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名单,将名单在无锡政府门户网站和《无锡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五)市政府发布公告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市政府,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在无锡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无锡日报》等媒体上刊发,向经认定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附件: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填报单位:填报人:电话:填报日期:

申请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万元)

企业年产值(万元)/研发企业填年度科研经费

2010年企业销售额(万元)

母公司情况

母公司名称:

资产总额(万元)

已在国内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万元)

在国内外管理的企业数量/跨国公司填在国内管理企业数量

申请总部类型

综合型总部□投资总部□营销总部□物流总部□研发总部□

审核意见

市(县)、区初审意见

部门复核意见

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意见

认定会议意见

副组长意见

组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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